但是,目前慕課教學模式的出現使得這一平衡出現危機:首先,對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在網絡上,已經不再是少量的“復制”,而是大規(guī)模的“信息網絡傳播”;其次,慕課學員數量巨大,已經不是傳統(tǒng)課堂有限人員規(guī)模可比。在此背景下,機械地適用傳統(tǒng)的《著作權法》第22條的關于課堂教學的條款進行侵權抗辯,難免力不從心。值得一提的是,國務院法制辦于2014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3條相對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已在原有的12種具體情形后又加了兜底條款,即第十三項的“其他情形”,從而為判斷慕課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留下了空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慕課中使用他人作品可以被認可為“合理使用”,慕課的制作者仍需注意對他人作品的利用程度不能違反版權侵權判定的“三步檢驗法”,具體體現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中,即“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