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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終審法院裁判前檢察長何超明有罪判決成立

2017-09-11 07:37:38    國際在線  參與評論()人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劉麗斌):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10日發(fā)布消息,終審法院合議庭不受理前檢察長何超明的刑事案上訴,判定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分罪行成立,合共判處21年徒刑。

終審法院表示,今年7月14日,終審法院合議庭判處前檢察長何超明21年徒刑。8月14日,被告何超明提出上訴,認為其擁有上訴的權利,并提出兩個可能的方法來解決該上訴的受理性問題,一為設立一個上訴法庭,二為類推適用統(tǒng)一司法見解的規(guī)定而設立專門法庭。

針對這一上訴,澳門終審法院指出,容許提起上訴的前提是必須存在1個比被上訴法院更高級別的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而在何超明案中,恰恰缺少可對被告提出的上訴進行審議的上一級法院。終審法院又表示,對于何超明所提出的2個解決方案,法官強調在澳門現(xiàn)行的司法體制中,任何法庭的設立均以法律的預先規(guī)定為前提,在缺乏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審理終審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設立上訴法庭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jù)。

澳門終審法院強調,從立法者在確立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對特定人士作出判決時,理應預見到沒有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就裁決上訴作出審理的問題,但依然決定將管轄權賦予終審法院。這一意圖在經歷了2007年終審法院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案審判后已見,但立法會于 2009年通過對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時,并沒有觸及對終審法院裁決的上訴問題,因此并不存在需要以類推適用來填補的漏洞。

澳門終審法最后指出,對于不受理何超明刑事案上訴的批示,何超明并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因此終審法院對何超明案件的有罪判決已轉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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