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公司完全有理由進行反訴,起訴高童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高童因為交通事故身亡,我們沒有做反訴?!眔fo小黃車公司在辯論階段指出。
針對原告提出媒體報道或專項調(diào)查表明“ofo機械鎖未鎖住(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造成未成年人騎行事故多發(fā)”,ofo小黃車公司稱:“在未經(jīng)財產(chǎn)人許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別人的財產(chǎn),否則是對他人財產(chǎn)權的損害侵犯。這不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甚至是道德的基本準則。引導民眾規(guī)范使用共享單車需要企業(yè)努力、政府管理、民眾自律,如果不對亂騎行進行負面評價,則會引起道德危機?!?/p>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對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黃車的機械鎖存在缺陷的說法,ofo小黃車公司回應稱,ofo共享單車使用的鎖具,均為向正規(guī)廠家采購,密碼組合超過8000組以上,遠超出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900組。因此,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義上的'缺陷',是產(chǎn)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該缺陷導致即使正常使用產(chǎn)品,仍然存在危險發(fā)生的可能。在自行車騎行過程中,因參與交通而產(chǎn)生的交通事故危險,則已與自行車本身無關。無論采取步行、乘公交車,交通事故危險始終都存在。這種交通事故風險與所乘交通工具本身無關,而與交通參與人是否遵守交通規(guī)則、是否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有關?!?/p>
因此,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自始無關。原告起訴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主張由ofo承擔侵權責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擴大、偷換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觀臆斷出所謂的“缺陷”。進而,原告進一步混淆、偷換了“風險”的概念,將交通事故風險與“缺陷”自身風險混為一談。因此,原告該主張于邏輯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據(jù)。
ofo:換智能鎖是為防盜,原告:現(xiàn)行精神損害賠償上限不適應物價
原告代理人提問稱:“既然ofo公司認為自己的機械鎖沒有缺陷,為何在事故發(fā)生后將共享單車的機械鎖逐步換成了智能鎖?”
對此,ofo小黃車公司起初詢問法官“需要回答嗎?”法官表示:“此問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焙髈fo小黃車公司補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發(fā)布了共享單車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鼓勵增設電子圍欄,用大數(shù)據(jù)來統(tǒng)計共享單車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鎖替代了原來的機械鎖。這并不代表智能鎖就更好,如果智能鎖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們換智能鎖是為了用衛(wèi)星定位防止車輛被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