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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拒過夫妻生活 丈夫怒而將其掐死(3)

經(jīng)鑒定,龍某某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fā)病期,辯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辯認能力

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審理認為,龍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案發(fā)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fā)病期,辯認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龍某某作案時屬于部分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同時,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fā),龍某某取得湯某某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龍某某辯護人關(guān)于龍某某系部分責任能力人、投案自首,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法院判決:龍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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