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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 本報記者 吳曉鋒

□ 本報見習記者 戰(zhàn)海峰

□ 本報通訊員 向存丹

臺資企業(yè)在大陸的經營活動大量依賴本地經理人,一旦臺商撤回或經營停頓,本地經理人私刻公章留存、另謀他業(yè),臺資企業(yè)在大陸的合法權益還能得到持續(xù)保障嗎?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一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對此給出了肯定答案。該判決判定重慶市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認定一起工傷的過程中,送達舉證通知書和工傷決定書程序違法,涉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應予撤銷并重作。

爭議工傷認定

2014年10月9日,任某成向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4年9月22日對其作出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載明其患煤工塵肺職業(yè)病Ⅰ期,用人單位為萬縣源珍礦業(yè)有限公司。對此,律師有2014年7月11日調查黃某和黃某國的筆錄,以及由黃某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加蓋有萬縣源珍礦業(yè)有限公司印章的證明。巫山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14年10月28日向源珍公司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源珍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舉證。該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人為黃某國,加蓋有源珍公司印章。

舉證期限屆滿后,巫山人社局依據(jù)任某成提交的材料,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任某成為工傷,其用人單位為源珍公司。2014年12月8日,巫山人社局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向源珍公司送達該決定書。因無人簽收被退回,遂出具落款時間為同月12日的公告,表示其已向源珍公司公告送達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該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巫山人社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但該公告是以何種方式進行公告,巫山人社局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

源珍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提起行政訴訟稱,其公司系在參加巫山縣法院民事訴訟時,才知道巫山人社局作出了本案所涉認定工傷決定書。其公司煤礦在2010年9月就被當?shù)卣P閉,生產經營活動自關閉之日起再未從事,故工傷認定書中所稱的任某成于2013年2月至9月在其公司務工不是事實;黃某出具的證明上加蓋的源珍公司印章系偽造,黃某不是其公司人員,黃某證明任某成在其公司務工不是事實;巫山人社局送達舉證通知書及認定工傷決定書的程序均違法,舉證通知書由黃某國簽收并加蓋源珍公司印章,但其公司沒有叫黃某國的人員,加蓋的源珍公司印章同樣系偽造印章。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決定,并責令巫山人社局重新作出任某成所患煤工塵肺職業(yè)病不為工傷的決定。

二審法院改判

一審期間,源珍公司的訴求并未得到支持。源珍公司不服,遂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法院補充查明:巫山縣法院民事判決書載明,2009年1月15日,源珍公司與黃某簽訂合同,由黃某承包源珍煤礦、同聯(lián)煤礦礦區(qū)范圍內煤炭資源的開采、銷售等,期限從2009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同日,源珍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陽聘任黃某為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產品銷售及礦區(qū)事務協(xié)調工作,聘期為2009年1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黃某在承包經營煤礦及任副總經理期間,擅自雕刻源珍公司公章一枚,并自行保管使用;2011年10月,源珍公司的源珍煤礦(含被整合礦)被巫山縣人民政府關閉。另查明,黃某在巫山縣兩坪鄉(xiāng)同心村無證開辦一小煤窖,稱“黑灣井”。

2014年7月11日,黃某在接受律師調查時稱,其為源珍公司的承包人,即實際經營人,任公司副總經理;任某成2013年2月至9月在源珍公司從事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黃某國于同日接受律師調查時稱,其從2009年至今為源珍公司的勞資專員,由源珍公司副總經理黃某聘用;任某成2013年2月至9月在源珍公司從事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黃某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證明顯示,任某成2013年2月至9月在源珍公司從事井下安全管理工作,其間其公司借用巫山縣東紅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名義為任某成參加工傷保險。

重慶市二中院對一審法院認定巫山人社局已將舉證通知書、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源珍公司的事實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巫山人社局在源珍公司未收到舉證通知書情況下,即作出本案所涉認定工傷決定,為程序違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駁回源珍公司訴訟請求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巫山人社局作出本案所涉認定工傷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責令巫山縣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局于判決送達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 說“法”

本案審判長陳克梅表示,案中所涉政府行政行為的程序性違法,已經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應予撤銷和重作。本案中,在工傷認定的程序中,涉事企業(yè)提出證據(jù)和異議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致使巫山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受到挑戰(zhàn)。人社局對黃某、黃某國仍屬源珍公司員工的事實認定證據(jù)不足,從而影響了送達回證的簽收效力。而所稱的公告送達,又未提供證據(jù)加以佐證。因此,法官建議行政機關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嚴格把控向特殊存續(xù)期企業(yè)送達文書的程序事項,及時做好證據(jù)的收集和固定,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應訴敗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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