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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國家賠償未到手 又被檢方同罪名起訴(2)

王青志在庭審中也表示,在幫助他維權過程中王曙光沒有收受任何錢財,更不存在利益交換。

被羈押424天獲不起訴

曲周縣檢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制發(fā)的起訴書顯示,因涉嫌妨害作證罪,王曙光于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年12月1日,被曲周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起訴書中,曲周縣檢察院稱,2013至2014年度,曲周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辦理王某龍被傷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誘受害人到公安機關作偽證,利用打電話、發(fā)信息、私自錄音等方式威逼利誘該案犯罪嫌疑人趙某、張某曉等作偽證,并通過信訪、網(wǎng)絡傳媒等方式給相關部門領導施壓,致使未參與打架的黃某源被批拘上網(wǎng)和刑事拘留。

曲周縣檢察院認為,王曙光以威脅方法妨害他人作證,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故提起公訴。京華時報記者注意到,該起訴書中檢察員為趙玉平。

王曙光代理人——內(nèi)蒙古松洲律師事務所鄭吉文律師表示,當時他以王曙光曾公開實名舉報該案辦案人——曲周縣公檢法有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為由,向邯鄲市、河北省有關部門請求改變管轄。

邯鄲市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2015年6月2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邯鄲中院)將該案指定邱縣人民法院管轄。當年7月22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邱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于當年12月22日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對王曙光作出不起訴決定。

王曙光代理人鄭吉文律師表示,邱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王曙光當天即被釋放。王曙光在庭審陳述中表示,被釋放后他就回到了海南重新找工作,同時為被羈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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