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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原副市長“借”錢給無資金需求的企業(yè),被認定受賄款

新華網(wǎng)杭州5月27日電(記者王俊祿)記者從浙江臺州市紀委、法院等部門獲悉,當?shù)夭樘幉⑴袥Q的一起受賄案中,以“出借錢款”名義收取企業(yè)賄賂的“變種”受賄值得警惕。該案中,溫嶺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張永兵向當?shù)匾患也o資金需求的知名企業(yè)主動借款300萬元,月息3%,借款兩年利息高達200多萬元。法院認定利息中的75萬元為受賄款(按超過月息2%部分認定受賄數(shù)額)。

現(xiàn)年50歲的張永兵是溫嶺市箬橫鎮(zhèn)人,2007年6月起擔任溫嶺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2010年2月?lián)螠貛X市副市長,2012年1月任溫嶺市委常委、副市長。2014年11月28日,張永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年底,浙江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從2009年開始,張永兵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人事調動、用地安排、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現(xiàn)金共計434萬元及香煙等,所涉事項共列出了25條。這些財物有的是直接在辦公室收的,有的是在家中他妻子收的。

法院查明,2012年4月26日,浙江愛仕達集團董事長陳某為了與張永兵搞好關系,并求得張永兵對該公司“退二進三”一事上的關照,以公司名義按月息3%向張永兵(以王某的名義出借)借款300萬元。張永兵借此名義收受陳某給予的財物75萬元(按超過月息2%部分認定受賄數(shù)額,利息付至2014年5月)。

對這筆借款,張永兵及其辯護人認為不應當認定為受賄。臺州市中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其主動借款給并無資金需求的愛仕達公司,且借款利息明顯高于該公司的其他民間借款,同時借款期間愛仕達公司與張永兵之間因“退二進三”工作等存在職務上的制約關系,故原判認定該筆系受賄款并無不當。

仙居縣法院于2016年年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永兵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434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張永兵不服并上訴。

臺州市中院終審認為,張永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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