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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絕乘客轉彎要求被打 加速將乘客撞死后逃離

(原標題:深夜乘客要求違章轉彎,大連的哥拒絕后被打!接下來的一幕太可怕…)

深夜乘客酒后乘出租車,要求出租車違章轉向,的哥堅持按正確的交通指示行駛,惹得乘客不滿,于是在車內對的哥大打出手。乘客下車后,的哥逆行尾隨打人乘客,之后加速將乘客撞倒致死……

乘客要求違章轉彎的哥不同意被打

2017年12月2日22時40分左右,大連甘井子區(qū)友誼橋附近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46歲的孫某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當場死亡,而肇事的出租車逃離現(xiàn)場。

孫某是一名工長,2017年12月2日晚上,孫某和多名工友在山東路一家燒烤店吃飯,飯桌上眾人多了不少酒。當晚,孫某和工友辛某乘出租車回宿舍,出租車行駛到甘井子區(qū)友誼橋橋下時,孫某讓的哥右轉彎,而司機說不能轉,并堅持左轉彎。


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孫某對此不滿,朝的哥臉部打了一拳,之后不停地打的哥,的哥沒有還手,同行的辛某竭力勸阻孫某。的哥隨后將車停在道邊,孫某被辛某拉下車,兩人往泡崖方向走了幾十米,之后辛某找地方方便,但孫某一直沒過來,于是辛某打電話給其他工友,讓他們去友誼橋附近看看。

乘客下車后被出租車撞死

其他幾位工友趕緊到友誼橋附近查看,離老遠就看到孫某被撞倒在地,旁邊有一輛出租車停在反道上,幾人沖了過去,出租車司機發(fā)現(xiàn)后,加速倒車逃離現(xiàn)場。隨后,工友撥打了報警電話。孫某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孫某被撞倒后因顱腦損傷于當場死亡。

第二天,警方在甘井子區(qū)金四街將肇事司機朱某抓獲。

1981年出生的朱某是沙河口區(qū)人,是一名夜班出租車司機。朱某到案后供述,當時乘客讓他右轉,而這里禁止右拐,對方說這里沒有拍照,而他堅持按照交通指示行駛。孫某對此不滿動了手,自己被孫某打了近20拳,自己一直求饒也沒用,孫某兩人下車后還踢踹自己的副駕駛車門。于是他開車遠離兩人并報警。期間他看到兩人逃跑,便駕車逆行追趕?!斑@時副駕駛的那個男的好像彎腰撿了什么東西要過來打我,我當時想嚇唬嚇唬他,另外也怕挨打,就條件反射趕緊低著頭向右打輪踩油門加速往前開,但沒想到結果把他撞倒了?!?/p>

幼時遭父母打罵留下陰影?

朱某的車主稱

朱某平時話比較多一點,有時自言自語。但朱某的邏輯思維很清楚,也很遵紀守法,開出租車從來沒有違章過。朱某平時做事有些偏激,為人很倔強,認死理,“誰都不能逼他違法,他自己錯了他認,但不是他的錯他會很較真?!?/p>

朱某的父親稱

朱某小時候不好好學習,他老打兒子,打得還挺狠的,兩人一度斷絕聯(lián)系。2016年,朱某因為強迫性障礙要在七院住院治療,兩人才恢復聯(lián)系。

事發(fā)當晚,兒子給他打電話,說因為載客轉彎問題和乘客打架了,父子倆還到派出所報案。

朱某的前妻表示

朱某小時父母總打他,給他心理造成了不小的陰影。朱某非常循規(guī)蹈矩,做什么事情都非常講究規(guī)則,“比方說開車在道路上從來就不違反交通規(guī)則,他特別注重這些,從來不惹事兒。”

家人與熟識的人表示

朱某性格、脾氣挺好的,平時對人也客氣,而且挺熱心腸。“不能有人刺激他,一刺激他(朱某)就容易生氣。他平時總是念叨弄死這個弄死那個,聊天的時候說他爸小時候打他,要殺他爸,還要先打他爸,再孝順他爸,講一些沒有道理的話。但凡是誰和他有矛盾,他就在嘴上說要弄死人家,但也都是說說,沒有實際行動。”朱某已去世的后媽對他很好,但朱某有時說要把后媽的骨灰挖出來扔了,還要“拿棒子砸死父親”。

大連市第七人民醫(yī)院病歷證實

2015年10月27日,朱某被診斷為強迫性障礙,接受治療后多次復診;

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入院治療,被診斷為“強迫性障礙,未特指”;2017年3月13日至3月31日再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強迫性神經(jīng)癥”。

經(jīng)鑒定,朱某系強迫性障礙,案發(fā)時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犯故意傷害罪被公訴

2017年12月3日,朱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對朱某提起公訴。

朱某辯稱

其沒有撞人的故意,系被害人要來打他時,其開車向右躲避導致被害人的死亡。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本案幾乎所有證人都與被害人有利害關系,朱某主觀上是出于過失或避險過當,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判定朱某有直接故意的行為,請求法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朱某強迫癥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鑒定意見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請求對朱某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鑒定。朱某有自首情節(jié)。

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22時40分左右,46歲的孫某與辛某二人酒后乘坐朱某駕駛的出租車欲返回住處,當車輛行駛到甘井子區(qū)友誼橋附近時,二人因行車路線問題與朱某發(fā)生爭執(zhí),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孫某用拳反復擊打朱某頭面部,辛某將孫某拽下出租車后先行離開。朱某電話報警后,駕車在友誼橋下南側的單排車道上逆行尾隨孫某,他覺得孫某欲打他,于是加速開車,孫某被撞倒后因顱腦損傷于當場死亡。朱某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孫某的朋友趕來后,駕車逃離。

法院審理認為

朱某駕車撞擊他人身體,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

經(jīng)查,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一條單向單排車道,寬度為400厘米,而朱某在案發(fā)時系一名從業(yè)近四年的專職出租車司機,具備熟練的駕駛技能,能夠對所駕駛車輛的寬度和行駛中與前方人員的距離作出及時和準確的判斷;朱某供稱“覺得他會避讓”,車輛避讓行人是一種常識,其期望飲酒后的被害人能夠迅速躲避其加速中的轎車顯然不合常理;現(xiàn)場勘驗記錄表明出租車系前中部凹陷,車前擋風玻璃左側呈破碎狀,被害人死亡時面部朝上;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頭部多處粉碎性骨折,且鑒定結論為因交通損傷致顱腦損傷死亡,可見朱某當時加速十分猛烈;朱某能夠認識到自己駕駛車輛加速沖向被害人至少會造成其身體嚴重損害,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即能夠認定朱某具有傷害被害人孫某身體健康的故意。

朱某第一次被訊問時明確供述其到派出所時只是稱“和人打起來了,沒講具體過程”,朱某父親的證言以及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亦表明,朱某對110接警人員和派出所接待人員僅是講和人打架了,并未交代撞人這一事實。因此,朱某在后期辯解其交代撞人事實的供述不足以采信,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朱某構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亦即其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被害人孫某及其同行人員要求朱某違章行車未果,繼而孫某毆打朱某,其對案發(fā)有一定責任,法院在對朱某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朱某作為一名出租車司機,駕車撞向他人身體,而車撞人的危險性通常情況下大于其他普通傷害行為,法院對此在量刑時一并考量。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朱某刑事責任,同時判決朱某賠償死者家屬4萬余元。

(責任編輯: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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