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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放棄繳社保離職后又要求補繳,滯納金誰付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離職后又要求補繳,產生的滯納金該誰付?

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和員工的法定責任。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公司與員工簽署一個放棄繳納社保的協(xié)議,將應繳的社保費用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到員工工資中,如果因補繳社保而產生滯納金,那么這個滯納金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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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詳情

原告某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某是勞動關系,當事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某簽訂了由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書》,該申請書中載明:甲某自愿向某有限公司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愿意自行承擔相關稅費,請求某有限公司將相應的社會保險費轉換成現(xiàn)金支付給甲某,若反悔則愿承擔一切后果并全額退回已發(fā)放的社會保險費。

當事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某有限公司只繳納了甲某部分社會保險費,有七年未幫甲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某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向社保中心投訴某有限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七年的社會保險費(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事項。社保中心受理后,向某有限公司先后發(fā)出《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社會保險費期限補繳通知》,責令該公司于5個工作日內足額繳納甲某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

某有限公司在期限內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但其認為甲某是自愿簽署的《申請書》,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的單位滯納金是由于甲某的過錯,故請求柳北區(qū)法院判決甲某賠償其公司繳納的單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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