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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手鐲“貨不對板”退貨退款遭拒 法院這樣判!(2)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胡某與陽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陽某返還胡某貨款12,000元及其他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網絡購物的便捷性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尤其是對于一些高價值商品,如珠寶首飾等,由于燈光和美顏等原因,收到的珠寶實物顏色、質地、透明度、水潤度都和賣家展示的區(qū)別很大。如果有證據證明賣家展示和宣傳的商品,與買家收到的商品明顯不一致,比如顏色、水潤程度,宣傳的產地等存在宣傳不一致情況的,買家可以要求退貨退款。

本案中,因陽某并未通過網絡平臺提供符合約定質量的手鐲,且胡某在購買前無法通過實物接觸來完全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收到實物后,發(fā)現(xiàn)陽某在宣傳中存在與約定不符的情況,胡某有權要求退貨退款。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絡平臺上進行購物,首先要選擇正規(guī)平臺和商家,在購買前查看商家的資質和用戶評價,選擇信譽高、評價好的商家;其次,要詳細了解平臺的退貨和售后服務政策,避免脫離平臺與商家私下交易。注意網絡平臺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特別是對于買斷價格的商品,了解清楚是否支持退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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