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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拴繩驚倒路人 飼養(yǎng)人全責賠付28萬余元

一只未牽繩、體重達30公斤的大型貴賓犬突然逼近,59歲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導致腰椎骨折、九級殘疾。狗主人認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濕滑摔倒,朱女士則指認是被犬只驚嚇所致。

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飼養(yǎng)人因違反養(yǎng)犬規(guī)定、未盡安全管理義務,需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未牽繩“壯犬”驚倒路人

事發(fā)當日,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鍛煉后準備離開,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牽引帶的黑色貴賓犬。犬只身長近80厘米、體重達30公斤,站立時高度及腰,對體形較小的朱女士造成強烈壓迫感。

而當時,飼養(yǎng)人王某某正閉眼休息,既未牽繩,也未對犬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為躲避這只“龐然大物”,朱女士在慌亂中不慎摔倒,后被診斷為腰椎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

事發(fā)后,王某某雖陪同朱女士就醫(yī)三次并墊付部分醫(yī)療費,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朱女士訴至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擔全部損失共計30余萬元。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未約束犬只存在過錯,但朱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自擔40%責任。對于王某某辯稱朱女士系因草坪地面濕滑自行摔倒的主張,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王某某承擔60%賠償責任,賠償朱女士17.37萬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飼養(yǎng)人全責賠28萬元

二審中,朱女士認為,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受傷與王某某未牽繩犬只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某又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故意,因此不應自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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