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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拴繩驚倒路人 飼養(yǎng)人全責賠付28萬余元(2)

王某某則認為,事發(fā)時自己背對著朱女士閉眼做瑜伽,無人目擊摔倒過程,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朱女士受傷系因躲避犬只所致。同時,朱女士作為一名59歲的女性,在綠地地面濕滑的情況下跑步也可能自行摔倒。

關于朱女士提供的諸多王某某表示承擔責任的通話錄音、報警記錄等證據(jù),王某某認可其真實性,但辯稱那是在事后出于善意陪同就醫(yī)且誤信朱女士所聲稱的被小狗驚嚇導致摔倒而做出的反應,并非客觀事實。王某某認為法院將其“好心”作為認定因果關系的依據(jù)屬于“本末倒置”。

對此,朱女士反駁稱,根據(jù)接處警記錄、一審查明事實及通話錄音,均顯示是王某某的狗導致自己摔倒。在朱女士受傷后,王某某一直表示愿意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但需要本人實際賠付時,又全盤否認這一事實,實則是罔顧法律和事實,抱有僥幸心理想逃脫責任。

常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定,根據(jù)民法典第1246條規(guī)定,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冻V菔叙B(yǎng)犬管理條例》更針對性要求,攜犬出戶時,必須為犬只佩戴牽引帶,且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5米。

本案中,王某某未牽犬只牽引帶,也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未能盡到飼養(yǎng)動物的危險預防義務,朱女士為躲避該犬摔倒受傷。

對于王某某主張的其飼養(yǎng)的犬只未有侵權行為,法院認為,從事發(fā)的過程、事后王某某的處理經(jīng)過、報警記錄等,均可以認定王某某飼養(yǎng)的犬只導致朱女士受傷?,F(xiàn)王某某亦無相應的證據(jù)證實朱女士存在故意,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常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王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費用后,需賠償朱女士28.62萬元。

(責任編輯: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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