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狀告省教育廳 行政不作為案重審
蘭州晨報訊(記者李輝) 5月26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潘文龍狀告省教育廳行政不作為案,該案未當庭宣判。20年前,學生間的打斗讓當 事人之一的蘭州某大學學生潘文龍被學校勒令退學。沒有拿到處分文件,也沒拿到畢業(yè)證的潘文龍認為,學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權,從此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潘文龍曾是蘭州某大學94級外語系師資班學生。1996年1月,面臨畢業(yè)的潘文龍因與同學呂某發(fā)生口角,出手將呂某致傷,造成外傷性鼓膜穿孔。學校研究決 定勒令潘文龍退學。潘文龍認為學校的做法違背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該校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侵犯了其受教育的權利。為此,潘文龍多次向?qū)W 校提出復查還原真相,但一直沒有得到答復。直到2007年3月24日,潘文龍收到了學校維持原處分決定的一紙復查函。2007年3月31日,潘文龍向省教 育廳送達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未得到答復。2007年12月27日,潘文龍向城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省教育廳告上被告席。2008年3月11 日,城關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教育廳不具備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駁回了潘文龍的訴訟請求,潘文龍遂提起上訴。2008年5月20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起訴。
2015年5月26日,潘文龍以省教育廳行政不作為為由,將省教育廳告上了法庭,蘭州中院審查后以潘文龍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不予立案。潘文龍不服,向省 高院提起上訴。2015年11月24日,省高院以一審法院認定潘文龍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不予立案的裁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
在當日的庭審中,潘文龍的訴求依然是狀告省教育廳行政不作為,他認為自己多年向省教育廳反映情況,要求行政復議,但省教育廳一直多方推諉,不予回復。對 此,被告方省教育廳認為,省教育廳不具備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潘文龍應該通過學生申訴的方式解決問題。同時,省教育廳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告知書,明確注明潘文龍在信訪中反映的事件,在2008年5月20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所提及的信訪事項已經(jīng)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來源: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