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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漢在出租屋內身亡 房東起訴其女索賠20萬

2016-09-20 04:09:13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八旬老翁出租屋內身亡房主訴租戶索賠被駁

吸煙引發(fā)火災遇難;法院認同房屋價值貶損,但訴訟前已協(xié)議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王巍)房主黃女士將房子租給張女士,沒想到張女士84歲的父親在出租屋內吸煙引發(fā)火災被燒身亡。黃女士以自家房屋因此成為“兇宅”為由,起訴張女士賠償20萬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審駁回了黃女士的起訴請求。

租戶

“兇宅”損失于法無據(jù)

原告黃女士訴稱,她與張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將一套兩居室租賃給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雙方達成一致,張女士短期不定期租賃該房屋。2016年2月6日下午,該兩居室發(fā)生火災,建筑及室內物品被不同程度燒毀,張女士84歲的老父親被燒身亡,事后經(jīng)查起火原因系臥床吸煙所致。

黃女士認為,依據(jù)中國傳統(tǒng)文化,當屋內發(fā)生非正常人員死亡時,該處會被稱為“兇宅”,影響房屋交易、自住,火災后她咨詢多家房屋中介機構,均被告知“兇宅”掛牌比普通房屋價值低10%至30%。此事不僅造成房屋價值貶損,也讓她與家人心里別扭,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賠償20萬元。

“兇宅是迷信的說法,無相關法律定義,原告沒有中介機構認定其房屋系兇宅的證據(jù)”,就此張女士表示,原告將該房屋在鏈家等房屋中介網(wǎng)上掛牌出售,其掛牌價比該小區(qū)普通二手房均價還要高,所以房屋不存在原告所稱貶值一說。

張女士稱,事發(fā)后,她已經(jīng)對黃女士進行了賠償,其中特別支付了20000元“精神撫慰金”,雙方還約定不再承擔對方任何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

房屋價值貶損已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女士之父癱瘓在床,有吸煙習慣,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于其父獨處期間在其活動范圍內放置香煙、打火機,在使用租賃物期間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房屋內因火災引發(fā)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重大過失。

涉訴房屋內發(fā)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雖然對房屋結構本身不構成損害,但基于一般人對死亡的恐懼和忌諱心理,客觀上會不同程度地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負擔,對涉訴房屋在使用效用造成一定的障礙,給房屋交易帶來一定的價格貶損因素,并最終影響涉訴房屋的使用價值和市場交易價格。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承租房屋期間,對房屋保管不善導致房屋內發(fā)生非正常死亡,構成對原告財產(chǎn)權利上的侵害,被告應當就房屋的價值貶損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因雙方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請已經(jīng)通過協(xié)議解決完畢,因此駁回了黃女士的起訴請求。

(責任編輯: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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