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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敬龍殺人案核準死刑 多名教授吁“刀下留人”

2016-10-23 13:15:14  看看新聞網 作者:張正磊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賈敬龍殺人案核準死刑引發(fā)爭議 家屬申請臨場停止執(zhí)行

“最高院死刑核準裁定書已送達給辯護人了。通常一審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后7天內執(zhí)行死刑。我們不知道執(zhí)行死刑命令書是否已簽發(fā)了。時間很緊迫!”10月22日,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劉紅說。

一直關注河北賈敬龍射殺村支書案的劉紅博士這幾天份外擔心和忙碌。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賈敬龍殺人案的死刑核準裁定書送達后,她終于趕在10月21日、上周工作日的最后一個下午,和斯偉江律師一起幫助賈敬龍之姐賈敬媛起草“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死刑停止執(zhí)行申請書”,并快遞發(fā)往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們現在都還沒有放棄。”賈敬媛的語調里充滿疲憊,能否挽救弟弟的性命,她心里并無把握。賈敬龍案發(fā)后,她曾兩次申請會見其弟但未獲允許,其后再未申請。而賈敬龍殺人案死刑核準一事亦引發(fā)輿論熱議,包括北京大學張千帆、清華大學何海波等在內的多位法學界學者與律師呼吁,賈敬龍罪不至死。

“強拆”婚房引發(fā)的血案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北高營村村民賈敬龍舉起手中的射釘槍,對準村黨支書何建華的后腦,將其當場射殺在團拜會的現場。

賈敬龍隨后棄槍開車離開,汽車被村民撞停,民警趕到將其控制。此時賈敬身體多處受傷,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這一切都緣于2013年5月7日的一次“強拆”。

案件資料顯示,2009年11月,北高營村村委會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向村民們宣布本村村民會議對全村進行舊村改造的決定。村委會的舊村改造方案和拆遷補償方案,遭到包括賈敬龍家在內部分村民的質疑,主要不滿拆遷補償。因未得到回復,之后賈敬龍家和村里拆遷補償較少的幾戶人家不同意搬遷。

賈敬媛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從那時起,“村里的福利待遇一分都沒發(fā)。”根據賈敬龍一審判決書列舉的賈敬龍父親賈同慶的證人證言,賈同慶拒絕在簽字拆遷協議上簽名后,他住同村的兄弟的拆遷補償等也受到影響,特別是年過八旬的老母被村里停發(fā)了生活保障福利待遇。親屬對他家拒絕簽字拆遷協議開始有所抱怨。迫于這些,2010年11月10日,賈同慶在未征得兒子、女兒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村委會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

得知父親擅自簽字拆遷協議后,賈敬龍非常氣憤,獨自居住在被要求拆遷的房子里。2013年2月27日,村支書何建華帶隊開始進行強拆。“當時一共要強拆4家,我們報了警才停了下來。”賈敬媛說,此次“強拆”并未發(fā)生肢體沖突。此后賈敬龍一家多次找到何建華交涉此事,不過并未有結果。

因為樓房寬敞明亮且朋友們都熟悉這個住址,賈敬龍決定于2013年5月25日在老房子舉行自己的婚禮。為此賈敬龍精心裝修婚房,并委托大伯等人向何建華求情。

“而何建華氣哄哄的說:‘結了婚,可能不?不定哪天給他拱了哩。’”賈敬龍在自辯詞中寫道。事實上本案被害人何建華也確實如此做了。

2013年5月7日,距婚期18天,“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強行用鉤機拆除樓房主體,賈敬龍在樓房內不肯離開。”賈敬媛說,當時他們動手打人,賈敬龍妥協后也被打傷,她報警后賈敬龍到派出所錄了口供。

強拆婚房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婚期取消。賈敬媛證實,此后賈敬龍開始夜夜失眠,瘋狂地給未婚妻打電話,“我能聽到他在房間里大哭。” 在未婚妻父母的干預下,婚約最終被女方取消。不久,賈敬龍的未婚妻在家人安排下另嫁他人。

“何建華背信棄義,認為我家25萬補償過高,不符政策。”賈敬龍在自己的陳詞中寫道,自己多次和村支書何建華交涉,要求合理補償,被拒。

因為此事,賈敬龍感覺很沒面子,從家里搬出來。“我放棄了婚姻,工作,我一度淪喪來到建筑工地,北高營村跑勞務市場的就我一個,我客走他鄉(xiāng),沒有辦法,沒有人給我說法,那么好,我賈敬龍自取說法,我立下誓言,我是怎樣被打出北高營的,那就用我同等的方式走回來,用灰太狼先生的話:‘我一定會回來的。’如果現在把時間倒回去,回到2015年春節(jié),我的信念堅定不移,一樣明確而公開,讓北高營村民看的而且公開明確,就是我賈敬龍弄的你何建華。”賈敬龍自辯詞中寫道。

辯護律師李玉克指出,在強制拆遷后,賈敬龍仍尋求調解,但其權利并未得到保護。一直關注此案的自媒體人張耀杰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賈敬龍通過官方舉報途徑未果后,還曾在網上匿名舉報過何建華多次。

最終,賈敬龍選擇了在2015年2月19日用射釘槍射殺了何建華。此前一天,他已經在手機里編寫了準備群發(fā)的短信:“我以顫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發(fā),以熱淚感饋關心我之短信對方??褚霸趫蟪鸷谓ㄈA的自首之路。”不過19日作案后,賈敬龍“未來得及發(fā)出”。

判處死刑

2015年11月24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賈敬龍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賈敬龍雖事先編輯短信稱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發(fā)送,其作案后也未撥打“110”報警電話,其駕車離開現場時被群眾撞傷后抓獲,證實其行為屬正在投案途中被抓獲的證據不足,故對該辯解和辯護觀點,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同時認定何建華對賈家住宅強拆的證據不足,否定了“不具有對社會公眾危害性”的辯護觀點。最終石家莊中院判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賈敬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代理律師李玉克與趙曉亮認為,《拆遷協議》是在強行、強制之下違背自愿原則的無效協議,賈敬龍在自己的財產受到暴力侵犯尋求救濟未果、權利救濟缺位下引發(fā)本案;同時賈敬龍在作案前編寫自首短信、作案后也有與前女友通話表示自首意愿,應認定為自首;對被拆遷者殺人案從寬處罰。

不過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采納任何辯護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敬龍案的二審引起了張耀杰的關注,他特意旁聽了河北省高院的整個庭審過程。

“那時信息基本上是封鎖的,鮮有媒體報道。”庭審過后張耀杰開始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案情的相關情況。

為了弄清北高營村的情況,張耀杰還多次實地考察過。他堅持認為,在這一惡性案件的因果鏈條中,初始施害者并非賈敬龍,而是被賈敬龍用射釘槍當場射殺的何建華。

張耀杰在文章中披露了賈同慶提供的一份關于何建華欺壓賈家的信訪材料:2009年初北高營村委制定的城中村拆遷標準毫無依據,村民如有不從,對村民實施“三停制裁”:“停水、停電、停發(fā)村民應享受的一切福利保障”,甚至還有朝村民院里扔禮花彈、打砸玻璃等。

賈敬媛也表示,在父親賈同慶簽字前,其母親和奶奶的養(yǎng)老金都被村里扣下,至今未補發(fā)。2014年兩畝多地至今被圈占,無法耕種,占地款也一直被村委會拖欠著。一份蓋有北高營村村委會公章的通知里,也載明了對不支持村委會工作村民的懲罰:“不再享受村民的各種福利待遇,包括社保、養(yǎng)老保險、分房、分款等一切福利待遇。”

賈敬龍案二審開庭的消息公開上網后,劉紅博士立即與張耀杰取得了聯系。“因為我是研究司法公正的,一直關注現實正在發(fā)生的案件,想從實證研究的角度看當下司法是否運作公正。我向張耀杰先生要來一審判決書,并寫了一篇小的評論文章。”

劉紅博士對上述判決書做的評價是:法院把一個復雜的刑事案簡單化評議和判決了。她指出:

首先,賈敬龍有自首的意愿和行為,法院應認定自首成立。賈敬龍在案發(fā)前預先編制短信內容,并預設要發(fā)給的人;案發(fā)后他離開現場的路線是朝長豐派出所(地圖顯示距離案發(fā)現場騎自行車僅六分鐘);之后被攔截停車徒步依然是朝派出所方向走。如果看當時現場圖可以發(fā)現中間有十字路口去別的地方,但他并未改變去派出所的方向。法院認證的證人證言顯示他在被群眾打成重傷的情況下都沒有反抗,可見沒有拒捕行為。證據第10和他的辯護人的辯護詞顯示,當時賈敬龍身上和車上除了手機、射釘槍外,沒有一分錢或一張銀行卡。所以法院以短信未發(fā)出和沒打“110”,并不能說明賈敬龍改變了投案自首的意愿。賈敬龍在投案路上應該成立,歸案后也坦白所有事實和意圖。

其次,法院對住宅強拆的否定,沒有看到它從行政法上予以解說。本案涉及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強拆。村民會議做的拆遷決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當拆遷遭到被拆遷者的異議后,村長是否能代民間保安去強制拆遷?是否應該提交法院來解決?

為了對案件發(fā)生背景有更深入地了解,劉紅也與張耀杰一起到北高營村進行探訪和社會調查。“我接觸的當地出租車司機和村民都告訴我,何建華殺得太好了,賈敬龍為民除害,是英雄。” 劉紅稱。她在調查中也多處印證了賈同慶信訪內容的真實性。

“社會底層在遭遇不公正的對待后,在當下社會結構里很難尋求到救濟途徑?,F在的法官對社會多元階層不同的利益和價值訴求其實不是很了解,這使得案件在涉及不是單純運用法條,需要自由裁量,如涉及對沖突成因、真實的價值訴求的合理性等做本質判斷時,只會簡單和機械地應用法條的法官,是很難在其行使審判權時,以個案的判決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及公序良俗的。”劉紅博士說,基于這樣的認識,她開始關注賈敬龍案。

此后,劉紅開始在網上披露更多涉及賈敬龍案的一些調研結果,希望引起更多人從法學、社會學角度和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角度關注此案。劉紅博士介紹,其實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次審判工作會議上就有決定,即涉及鄰里間民間糾紛的故意殺人案,被害人有過錯的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另一方面,在河北省高院維持死刑原判后,賈家也未放棄,他們委托魏汝久律師,繼續(xù)為賈敬龍的死刑復核進行辯護。

然而讓很多關心賈敬龍案的人措手不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很快核準了賈敬龍的死刑。10月18日,裁定書送達了魏汝久的手里。

“罪不至死”

賈敬龍死刑核準的消息很快在法律界的朋友圈里傳開,法律界和學界一些知名學者也先后站出來為賈敬龍發(fā)聲,認為其“罪不至死”。

劉紅博士指出:“賈敬龍為什么在拆遷當日矛盾最激烈時沒殺何建華,而是在近兩年后殺呢?通常法院或許對此評價為“預謀”主觀極其惡劣。但賈敬龍從事裝修工作,熟悉使用射釘槍,而且很容易購得。”

從賈敬龍的法庭陳述和自辯詞入手,劉紅還特意發(fā)文分析了其作案的心里路程:“強拆完仍受屈辱(如扣著應補償的房子和錢款);正當地尋求政府其他部門主持公道不得和信訪無果(公力救濟無門)。因此他有很強的被不公平對待了的屈辱感,以致誤以為射殺何建華是替天行道,是正義的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張千帆發(fā)表《廢除死刑,從賈敬龍案開始》一文:“刑法不能為了懲罰而懲罰,尤其是不得沒有必要地傷害罪犯的生命;否則,國家就違背了尊重與保護生命的基本義務。”

對賈敬龍的作案動機,張千帆認為:“在備受屈辱、投訴無門的情況下,他憤起殺死了村長,而之后曾要自首,卻因被圍毆致傷而未成。一審、二審乃至最高法院罔顧諸多減罪情節(jié),仍然判處賈敬龍死刑,是對國家權力的嚴重濫用。這一判決不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違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國傳統(tǒng)。”

北京理工大學的法學教授徐昕也在微博發(fā)文:“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本案屬激憤型殺人,被害人強拆被告人的新裝婚房,有過錯;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從司法政策來看,可殺可不殺的,最好不殺。”

此案亦引起大批網民的關注。如網民“子行_素食_環(huán)保”認為:“他有罪應該處罰,但應考慮他的動機,請留人。”網民“清香檸檬味”則強調“村委沒有權利進行強拆”。還有網友類比以往案件,如網民“我要學會說不”分析:“殺賈敬龍,和殺夏俊峰的理由無出其右。”當然,支持法院判決者也大有人在。

徐昕曾在微信里發(fā)出一項“賈敬龍是否應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投票,短短數小時內投票人數達到28000多人。截至10月22日下午4時32分,共有27382票支持“刀下留人”,占到97%;而支持“應當死刑立即執(zhí)行”只有665票,占比不到3%。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何海波也發(fā)表了《何海波:賈敬龍是不該殺的》一文,表示:“看了裁判文書,我更加確信,賈敬龍不該殺!問題在于,村委會強制拆遷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拆遷。它侵犯了賈敬龍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激起了賈敬龍報仇殺人的心思。一個違法的私力強制引發(fā)了一個惡性的私力復仇,這是整個故事的要點。”

與張千帆觀點不同的是,何海波并不主張當下中國全面廢除死刑。“但死刑的適用確實應當慎之又慎、少而又少……如果我們只嚴懲私力復仇,而不問其起因,那是對賈敬龍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會非法拆遷,任私力強制泛濫,那更是對法治的背離。至少,賈敬龍是不該殺的!”

盡管有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不斷為賈敬龍案發(fā)聲,但劉紅并不覺得當下的情況樂觀。在賈敬媛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了“賈敬龍故意殺人案死刑停止執(zhí)行申請書”后,她和斯偉江律師等人在幫助繼續(xù)撰寫另一份申請書,計劃下周一(10月24日)再交由賈敬媛寄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

而下周一正是死刑核準裁定書送達的第七天,賈敬龍仍命懸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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