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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女子與男友同居3年多 提出分手后被捅死(2)

2016-11-14 15:13:05  海南特區(qū)報    參與評論()人

如果方磊真的回??诹?,或許一切都還有挽回的余地,可世上沒有如果……

因為中午沒有吃飯,方磊到附近超市買了一瓶營養(yǎng)快線和一包餅干?!拔蚁胭I些水果回去找我老婆,于是就買了一把水果刀,但門口小賣部的水果太貴就沒有買。”方磊帶著水果刀再次折回劉小鳳家。方磊再次懇求劉小鳳不要離開他。可劉小鳳一直在玩手機,不搭理方磊。“再玩就把你的手割掉?!狈嚼谡f完,從褲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劉小鳳一驚,便用右手搶刀,急瘋了的方磊不顧一切地捅了劉小鳳一刀,然后回轉(zhuǎn)刀鋒,捅向自己。兩人倒地,都在痛苦掙扎。劉小鳳大聲地喊三叔來救她,可一切都已經(jīng)晚了……

庭審是否構(gòu)成故意殺人?

辯護人:買刀是為削水果用,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方磊與被害人劉小鳳未婚同居,因生活瑣事、感情不和等原因,劉小鳳向方磊提出分手,并帶二人同居期間生育的一女返回娘家居住。2015年12月27日12時左右,方磊到萬寧市長豐鎮(zhèn)劉小鳳家勸說她和好無效,便離開劉小鳳家。被告人方磊在一家超市買了食品食用,并買了一把水果刀。當(dāng)日15時左右,方磊又返回劉小鳳家勸說劉小鳳與其繼續(xù)一起生活。劉小鳳不同意方磊的請求,于是方磊情緒激動,持水果刀向劉小鳳胸腹部捅刺一刀,而后又朝自己胸口捅刺一刀。案發(fā)后,劉小鳳、方磊被劉全等人送往萬寧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劉小鳳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dāng)日死亡。

本案到底是否構(gòu)成故意殺人呢?面對指控,方磊辯稱其無意殺死劉小鳳,是與對方搶刀過程中失手致人死亡,自己無能力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賠償。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是事實夫妻關(guān)系,沒有殺害對方的動機,買刀是為了削水果用,符合情理,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因而僅成立故意傷害罪。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被告人蓄意購刀,捅刺被害人力量大傷口深

對此,經(jīng)法院審理調(diào)查,被告人蓄意購刀后重返被害人家,捅刺被害人的身體胸腹部,捅刺力量之大、傷口之深,難以用無意傷害被害人的理由進行解釋。其次,方磊在購刀后實際上并未購買水果,且普通家庭并不缺乏削切水果的工具,而被告人有意識地購買并攜帶刀具返回被害人家,繼而直接持該刀刺死了被害人。同時,方磊手持刀刃長達13厘米的刀具在捅刺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后,又在案發(fā)現(xiàn)場自己捅自己一刀,被害人甚至未來得及發(fā)出求救的呼喊,而被告人也并沒有向他人呼救或者做出嘗試救助被害人的行為表示。

從上述過程看,斷定被告人抱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觀目的并無不妥,且不排除其積極追求二人同歸于盡的目的,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殺人目的意見不能成立。

判決

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賠償喪葬費等2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方磊面臨生活困境時,不能正確處理情感糾紛,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無殺人目的僅成立故意傷害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無犯罪前科且對犯罪如實供述的理由成立,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未能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情況也應(yīng)在量刑中進行權(quán)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福、劉馨等人起訴有理,應(yīng)予支持,但其要求死亡賠償金、停尸費、撫養(yǎng)費等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醫(yī)療費用、交通費用票據(jù),且未與醫(yī)院進行結(jié)算,考慮到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在送往醫(yī)院后于當(dāng)日死亡以及救治被害人過程中確實發(fā)生交通費用的事實,故酌情裁判醫(yī)療費用1000元、交通費5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guān)規(guī)定,參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0589元的標(biāo)準(zhǔn),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獲得的賠償為喪葬費25294.5元、醫(yī)療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6794.5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方磊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福、劉馨等賠償喪葬費、醫(yī)療費、交通費共計26794.5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福、劉馨等人的其它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9日,一中院做出以上一審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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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穆啟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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