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沛:根據(jù)我們偵查實驗,射擊口槍口跟身體之間20到30公分這樣的距 離,這么近的距離,身體這么寬,所以可給選擇射擊的范圍是有限的。隨時會打中身體,但是打到身體什么位置,再結合他當時砸車身體的移動可以說打到身體的上 半身也是正常,具體打到哪個位置看當時突發(fā)身體移動狀況才能確定。

蔡云飛:他處置這個事情肯定是有失當?shù)?,所以才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自己也涉嫌犯罪。
案發(fā)后,東莞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梁某依法進行逮捕。
東莞警方認為,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傷害罪。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認定的呢?來看專家的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被害人黃某屢次打砸運鈔車,而且確實他的這個攻擊力度也還是比較大的,幾次三番應該認 為是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為押運人員,對他的這種侵害行為進行制止,應該屬于一種防衛(wèi)行為。另外故意傷害致死,對死亡結果的話,其實是不是故意 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殺人了。所以在這一點上講,又含有一定的過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這個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屬于是一個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運公司與受害者家屬雙方達成了180萬元賠償。而這一民事賠償在刑事訴訟和判決之前發(fā)生,它對案件后續(xù)的事態(tài)產生的影響也備受關注。
阮齊林:從法律上講,梁某作為押運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間,防衛(wèi)過當致人死亡,因此對他這個職務行為造成的這個 損害,應該由單位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是補償責任,這個是理所應當?shù)模劣谡f賠償金額的多少也是雙方協(xié)商的。通常是要在審結之前,把這個錢賠付到位, 因為只有這樣,檢查機關在起訴,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要考慮被害人諒不諒解被害人的態(tài)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較好的補償,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這個對于量刑有 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