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5人團伙搶劫偷車賊財物打死人被判刑)
看見偷電動車的小偷智某,付紅亮等5人悄悄跟蹤智某,欲在其下手后敲詐,可是被智某發(fā)現(xiàn)。
于是5人就改為明搶,5人強行將智某戴上手銬、塞入后備廂。車行至偏僻處后,5人對智某進行毆打、搶劫,致其死亡。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以搶劫罪,判處付紅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2.8萬元;責令付紅亮與4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家人4.6萬余元。
據(jù)悉,此前,二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鄭某無期徒刑,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5年;團伙成員萬某目前暫未宣判。
5人2次搶劫殺一人
32歲的付洪亮是河南省固始縣人,2009年12月31日曾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圖為付洪亮等五人毆打智某后將其扔棄的某建材城附近
法院查明,2015年2月1日22時許,付紅亮伙同李某、王某、鄭某、萬某駕駛黑色紅旗牌轎車,攜帶手銬、鎬把、棒球棍等工具,竄至北京市豐臺區(qū)花鄉(xiāng)黃土崗村一小區(qū)東側(cè)便道處,在等候于此處的鄭某指認后,伙同鄭某使用手銬銬住被害人智某(男,歿年33歲)的雙手,將其強行放入黑色紅旗牌轎車的后備箱內(nèi),帶至豐臺區(qū)南苑鄉(xiāng)新宮村西樹林內(nèi),采用持棒球棍、鎬把等工具猛擊智某頭部、軀干部、四肢部等部位及拳打腳踢的方式,向智某強行索要財物,后將智某扔棄于南苑鄉(xiāng)新宮村某建材城西北側(cè)25米處墻豁口處。
2月2日8時許,被害人智某被發(fā)現(xiàn)死亡。經(jīng)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智某符合被他人用條形鈍器多次打擊背臀部及四肢,胸部被鈍性外力多次作用,致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3月14日,付紅亮被河北省臨漳縣公安局查獲歸案。
此外,付某等5人還為劫取常某的財物,于2015年1月31日22時許,自豐臺區(qū)一出租房內(nèi)將常某強行帶出,并放入黑色紅旗牌轎車的后備廂內(nèi)。5人駕車將其帶至大興區(qū)一路邊,拳打腳踢并用木棍等物毆打,后劫取常某1800元。
據(jù)悉,團伙成員李某的女友、現(xiàn)年21歲的張某被檢方指控涉嫌窩藏罪。張某1995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張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實施上述犯罪后潛逃,仍于2015年2月12日,在大興區(qū)向李某提供3000元現(xiàn)金。
4人已獲刑1人暫未宣判
庭審時,付紅亮承認兩起犯罪事實都參與了,但其表示只是跟著去了,“第一起我用拳頭打了人,第二起我在現(xiàn)場勸架和拉架”,沒有搶劫目的,且其在第1起事實中只用拳頭毆打了被害人智某,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同時,他還表示,愿意賠償智某家人的損失。
其辯護人則表示,付紅亮是從犯、初犯,且由親屬代為賠償物質(zhì)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智某的家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要求付某賠償他們各項損失共計110余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
法院認為,付紅亮伙同李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使用鎬把、棒球棍毆打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付紅亮實施了毆打被害人等行為,分得贓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紅亮所犯搶劫罪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但其親屬積極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部分物質(zhì)損失,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付洪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2.8萬元;責令付紅亮與4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家人4.6萬余元。
據(jù)悉,此前,二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鄭某無期徒刑,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5年;團伙成員萬某目前暫未宣判。
遺失煙頭成線索被捕
付洪亮被抓緣于其扔在現(xiàn)場的一個煙頭,發(fā)現(xiàn)智某死亡當日豐臺分局立案。
2016年2月7日,豐臺分局在智某被害案嫌疑車輛上提取的煙蒂上提取到付紅亮的DNA,從該車棒球棍上提取到死者智某的DNA,據(jù)此認定付紅亮有重大作案嫌疑。
2月16日,豐臺分局刑偵支隊將付紅亮列為網(wǎng)上逃犯。3月14日7時許,河北省臨漳縣公安局習文派出所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冀豫檢查站對過往行人檢查時,將付紅亮抓獲。次日,豐臺分局刑偵支隊將付紅亮押解回京。
綁架小偷實施敲詐
付紅亮稱,對于第一起案件,他當時在李某的位于西紅門某KTV宿舍里,當時房間里包括自己有4個男人和2個女孩,其中一名女孩是李某的女友。當天下午6點,他們幾個人一起喝酒,其間李某接到鄭某電話,隨后讓他們跟著出去。途中,李某說一起去抓個小偷,是偷電動車的。在與鄭某會和后,他們5人開車到了案發(fā)地,“當時我也沒下車,是他們把小偷裝進后備廂里的”。
付紅亮供述,將小偷智某裝進后備廂后,李某開車來到了小樹林,他們將小偷拉下車,給其銬上手銬并將其綁在樹上毆打,“看到那人快不行了,就扔在了距離案發(fā)地500米以外的地方”。
第二次作案后,付紅亮逃到了外省。2016年3月,其開車從漢中回北京,在河北一檢查站被抓獲。
自稱第二次作案是討債
2016年6月14日,除付紅亮外,40歲的李某、24歲的王某、39歲的鄭某、33歲的萬某4人在市二中院受審。
鄭某供述稱,智某是小偷,想訛他點兒錢。智某偷了東西,他想把東西搶過來換點錢,“付紅亮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兒,我說在新發(fā)地跟著小偷呢,他讓我跟住了,說他馬上到?!?/p>
萬某供述稱,是李某提議找小偷“掙錢”的,后帶領(lǐng)他、王某等人共同劫持被害人,逼問對方所偷包的下落,并毆打被害人。
李某供述稱,因為快過年了,其想跟人“鬧”些錢花。2015年2月1日15時許,其開黑色紅旗車到黃土崗村,找一個姓王的聯(lián)防隊員花200塊錢買了兩副手銬。20時許,鄭某打電話告訴付紅亮有活干,他開車帶著付紅亮等人到了新發(fā)地北橋十字路口往西第二個紅綠燈時,鄭某讓王某盯著前面一個穿淺色帶帽羽絨服的男子,王某在該男子身后晃悠一會回到車上,李某等人下車把那男子抓住,銬住男子的雙手放在后備箱里,其開車走京開高速到了一處小樹林里,逼問男子偷電動車和三輪車的事,并問男子帶著的包扔哪里了,男子說沒帶包,打了幾下后,男子才說把包扔在剛才被抓上車的地方了。于是他們回去找,但找了大約20多分鐘沒找到,回到小樹林里,幾個人再次打男子,后發(fā)現(xiàn)男子不行了,幾個人趕緊開車離開了。
對于檢方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有被告人供述稱,是因為被害人常某欠鄭某錢,過去找常某是為了幫忙討債。
受害人被搶錢后又遭斷指
第二起案件的受害人常某在證言中稱,去年1月31日14時許,他在朋友老張家中打牌。19時許,突然進來四五個男的,“其中一人是鄭某,另一人是付某,有一個內(nèi)蒙古口音、身材較胖的男子說我欠錢”。
“我說不欠錢,而且也沒有錢,然后他們把我架走并裝進了車后備廂里面?!背D撤Q,汽車發(fā)動后,大約行駛了半個多小時,幾個人將他拉出來毆打,“當時他們管我要1萬元,因為身上沒有錢,他們讓我打電話借錢,我給朋友老張打電話借了1800元,后來這錢被他們拿走了”。
常某稱,給了對方1800元錢后被允許坐在車里。在車上,內(nèi)蒙古口音的男子問常某能喝多少酒,他答道能喝三四兩左右,“他說必須讓我多喝點,然后就一起去了一個飯店吃飯。5個人跟我喝酒,我喝得很暈,等我醒過來后發(fā)現(xiàn)自己躺在醫(yī)院里,左右手中指和無名指各缺失一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