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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北京地鐵辱罵女子搶奪手機 未滿18歲或逃過處罰

2017-03-06 07:10:55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新京報訊4日晚,一段拍攝于北京地鐵十號線車廂的視頻在網(wǎng)絡流傳。視頻中,一年輕男子不斷辱罵兩名女子,并搶奪手機。昨日,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回應此事稱,涉事男子已被警方查獲,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辱罵升級至推搡搶手機

網(wǎng)傳視頻時長2分21秒,拍攝于北京地鐵十號線車廂內。畫面中,身穿黑色長褲、灰色羽絨服的年輕男子,與一名年輕女子發(fā)生口角。該男子反復對其進行辱罵。女子的一名同伴上前理論,同樣遭到辱罵。

隨后,其中一名女子拿出手機準備報警,被男子發(fā)現(xiàn),一把將手機奪過。男子到站準備下車時,兩名女子上前索要手機,男子稱“你下車我就給你”,并要求二人下車。眼見車門即將關閉,男子突然一把將兩名女子推出門外。

視頻顯示,一男子在地鐵辱罵兩名女子,搶奪手機并將對方推出車門。 視頻截圖

視頻顯示,一男子在地鐵辱罵兩名女子,搶奪手機并將對方推出車門。 視頻截圖

視頻背景音顯示,事發(fā)十號線健德門站區(qū)間。當時未有其他乘客上前勸阻。

視頻在網(wǎng)絡引發(fā)熱議,也有網(wǎng)友質疑借擺拍炒作。

疑因“掃碼”打擾玩游戲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視頻首發(fā)于名為@Narcisca網(wǎng)友的微博,并被大量轉載。記者聯(lián)系上該名網(wǎng)友,其表示,自己系現(xiàn)場一名乘客,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用手機進行“偷拍”。她表示,未上前制止是因為自己是女生,“不敢挺身而出”。

這名自稱拍攝者的網(wǎng)友否認“炒作”,并堅稱自己只是普通乘客。她說,事件發(fā)生于4日上午11時。兩名女子為地鐵“掃碼創(chuàng)業(yè)”者,自稱做營養(yǎng)早餐,事發(fā)前正在車廂內推廣微信號。當推廣至該男子時,其因玩游戲被打擾,故“出口成臟”。兩名女子下車后,男子從自己所在車廂離開。

視頻顯示,一男子在地鐵辱罵兩名女子,搶奪手機并將對方推出車門。 視頻截圖

視頻顯示,一男子在地鐵辱罵兩名女子,搶奪手機并將對方推出車門。 視頻截圖

昨日上午,自稱涉事男子的網(wǎng)友通過微博回應此事稱,事發(fā)前自己站著,“倆女的過來要掃碼,擺了幾次手意思拒絕,然后還一直讓掃?!彪S后出現(xiàn)視頻中的場景,最后關門時手機扔出去后把人推出去了,沒拿手機。該信息下,網(wǎng)友評論超過20萬。但目前無法證實其是否為當事人。

視頻中罵人者遭“人肉”

事發(fā)后,多名網(wǎng)友對視頻中男子身份進行搜索。除微博外,疑似該男子的微信賬號、工作單位等信息也被“扒”出。網(wǎng)友稱其在北京一家商貿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一名負責人回復新京報記者稱,“公司并無此人,網(wǎng)傳說法為謠言?!?/p>

對于此事,北京警方通過其官方微博,在8個小時內連續(xù)發(fā)出三條消息。

4日晚10時49分,警方在某微博大號評論區(qū)回應稱,已關注此事,正在核實相關情況。

5日凌晨2時25分,警方再次發(fā)布消息,公安機關已就此事開展調查,對違法行為會依法予以堅決打擊。

5日上午6時42分,警方發(fā)布通報稱,經(jīng)連夜工作,現(xiàn)已將嫌疑人張某(男,17歲)查獲。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律師說法

公然辱罵他人并搶奪手機可行政處罰

若為未成年人初犯可不執(zhí)行拘留;律師建議運營單位加強“地鐵掃碼”管理

地鐵車廂作為公共場所,視頻中男子辱罵他人,并有搶奪手機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以及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p>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分析,視頻中男子公然辱罵他人,并且有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及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由于涉事男子17歲屬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比绻軌蜃C明男子系“初犯”,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但不實際執(zhí)行。此外,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包括罰款在內的行政處罰。

“若視頻中男性確因掃碼反應強烈,可以理解,不過方式方法欠妥?!北本┚櫬蓭熓聞账n驍律師說,近些年,信息詐騙、信息泄露事件屢見不鮮,公民防騙意識提高,不愿掃碼也在情理之中。此外,在地鐵上實施商業(yè)行為,與散發(fā)廣告無異,應受到相關管理,并追究法律責任。相關運營單位應加強管理,對這類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處理。

本組稿件/新京報記者王煜左燕燕趙凱迪曾金

(責任編輯:李東艦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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