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地鐵公司認為,地鐵公司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險,并就醫(yī)藥費賠償事宜提出解決方案,是劉先生主動放棄獲得賠償?shù)臋嗬?,再次起訴到法院,其訴求應該予以駁回。
判決
地鐵公司未自證盡到合理安保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其主觀并無過錯。
而事故發(fā)生于地鐵站內上車處,且屬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較高,故劉先生之受傷雖非二被告直接導致,但作為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時段應采取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兩家地鐵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地鐵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yè)所面臨的現(xiàn)實客運環(huán)境,法院酌定為20%。
綜上,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劉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