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乘地鐵被擠互毆 致對方眼球摘除
法院不認可系防衛(wèi)過當判處刑罰4年半
本報訊(記者劉蘇雅)因為乘坐地鐵時不慎被擠到,于某與佟某從口角演變成拳腳相加,佟某左眼被打傷,最終導(dǎo)致摘除眼球。近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豐臺法院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15年12月11日19時許,佟某和朋友喝了些酒后,從角門西地鐵站乘坐10號線列車回家。由于在坐下時,身體擠到了隔壁座位的于某,于某便對他出言不遜。佟某也不示弱,兩人便互罵起來。于某說,他當時本來想起身離開,但站起來后卻被佟某揪住了衣服。佟某還從兜里掏出了鑰匙,用鑰匙將于某的臉部、頭部扎傷。情急之下,于某揮拳打向了佟某的左眼,并用腳踹了佟某的腹部。此時列車恰好在石榴莊站開門停車,于某便將佟某推下車去,找到了執(zhí)勤乘務(wù)員試圖解決糾紛。
經(jīng)診斷,佟某為左眼球破裂傷,左眶內(nèi)壁骨折,醫(yī)院對他進行了左眼球摘除手術(shù),傷情達到了重傷二級。于某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微傷。
法庭上,于某稱,自己并沒有傷害佟某的故意,只是在撕扯中誤傷到佟某的眼部,并非是故意用拳頭擊打所致。于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被害人佟某在本案起因上具有重大過錯,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
經(jīng)審理,豐臺法院認為,佟某在本案的起因上雖存在一定過錯,但矛盾發(fā)生后雙方均未能保持充分克制,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且于某后續(xù)的傷害行為造成佟某重傷二級的嚴重損害后果,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佟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根據(jù)于某實施的毆打強度和方式可以認定,于某在與佟某發(fā)生矛盾后,產(chǎn)生了毆打意圖,而并非是受到來自佟某的不法侵害即時產(chǎn)生的反擊意圖,因此于某的毆打?qū)儆诜e極加害,無法認定正當防衛(wèi)。
因此,豐臺法院一審認定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