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受害者相信他們口中的高仿假幣連驗鈔機和銀行都查不出,兩人故意把真錢說成是高仿假幣,帶著受害人用高仿假幣(實際上是真幣)進行消費、到銀行存款,逐步騙取信任。
待對方充分信任后再和對方談條件,用事先準備好的冥幣以5:1的比例兌換給受害人,得手后迅速逃離。
律師說法>購買假幣也是犯罪
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wù)所的田華岳律師表示,這起詐騙案中的受害人存在購買假幣的主觀故意并已著手實施,所購假幣總面額均達到數(shù)額較大,只是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但已經(jīng)涉嫌構(gòu)成購買假幣罪(未遂)。
田律師介紹,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
因此,田律師認為,在此案中,購買假幣者譚某也涉嫌犯罪。重慶晨報記者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