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有一名地產(chǎn)商送給王榮杰150萬元人民幣。
2006年,李某2作為內蒙古名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了順利開發(fā)“名都楓景小區(qū)”建設項目,通過他人請托時任呼和浩特市市長的湯愛軍。湯愛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該項目在不具備開發(fā)條件的情況下享受了呼和浩特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優(yōu)惠政策。
項目完工后,李某2欲送一套房子給湯愛軍表示感謝,因為位置不合適等原因,湯愛軍沒有接受。2012年,李某2從公司賬戶中提款150萬元,交由中間人送到湯愛軍正泰小區(qū)的家中,王榮杰收受了該款。
兒子受賄
除了妻子幕后收錢外,湯愛軍的兒子也因受賄卷入其中。
湯聰?shù)囊粚徯淌屡袥Q書顯示,湯愛軍之子湯聰,在湯愛軍落馬當天,即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qū)分局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約三個月后,2015年1月9日被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經(jīng)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準格爾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檢方指控:2009年,湯愛軍給內蒙古巨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巨華集團”)董事長王某某打電話稱其子湯聰準備結婚,想在巨華集團開發(fā)的“巨海城”項目購買一套房屋,要求其給予優(yōu)惠。
王某某讓湯聰按房屋的一半價格交房款,湯聰最終按房屋的一半價格交了房款。2009年,湯聰以95萬元的價格購得市場價為177萬余元的“巨海城”六區(qū)一套251.49平米復式結構房屋。
2010年7月16日,湯愛軍和湯聰認為反腐形勢嚴峻,擔心該事敗露,二人商議后由湯聰向巨華集團補交了剩余房款。
補交房款時,王某某和湯聰說待湯聰將另外剩余房款80萬元補交后,再由王某某將補交的房款退還給湯聰,湯聰表示同意。
2010年7月16日,湯聰將剩余房款80萬元交予巨華集團財務,之后王某某扣除了稅款后將剩余的702000元人民幣退還給湯聰,湯聰予以收受并在事后告知了其父親,湯愛軍表示認可和接受。
經(jīng)審理,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定了上述受賄事實。
湯聰?shù)囊粚徯淌屡袥Q書還披露了,湯聰利用其父親影響力,兩次收受他人賄賂。
2009年5、6月份左右,湯聰?shù)呐笥褧r某向湯聰提出,其朋友張某1的女兒張某2想安排、調動工作,請托湯聰找其父親湯愛軍幫忙,湯聰答應后,張某1將呼和浩特市建委出具的接收請示交給湯聰,委托湯聰找其父親簽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