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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原市長湯愛軍“家庭式腐敗”(圖)(7)

2017-04-20 14:52:04    中國青年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隨后,湯愛軍在湯聰交給其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上簽署“由編辦和人事局進行辦理”的意見。湯聰將湯愛軍簽注了意見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交給張某1,張某1找相關(guān)人員辦理了后續(xù)手續(xù),張某1的女兒張某2取得了當時呼和浩特市建委下設(shè)呼和浩特市園林局的事業(yè)單位編制并調(diào)入該局工作。

事后,張某1為了感謝湯聰找其父親幫忙,給予湯聰15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該15萬元并用于自己的花銷。

2012年,內(nèi)蒙古天地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天地長公司”)因開發(fā)呼和浩特市東影南路房地產(chǎn)項目,需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交納3000萬元的拆遷保證金,天地長公司董事長時某和湯聰說這3000萬元想分批交納能省點利息,讓湯聰找時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主任孟某說一下,之后湯聰找了孟某,孟某同意分批交納。為表示感謝,時某送給湯聰10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了該筆款并用于自己花銷。

最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湯聰伙同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父親湯愛軍(另案處理),利用湯愛軍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湯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湯某的近親屬,通過湯愛軍職務(wù)上的行為和利用湯愛軍職權(quán)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7年1月6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湯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湯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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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孫鑫鑫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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