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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無業(yè)女子酒醉 將其拖至車上強暴后丟棄荒野(2)

2017-05-24 07:29:32  南充晚報    參與評論()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人數(shù)、次數(shù)、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責任編輯:劉敏丹 CN012)
關鍵詞:強暴強奸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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