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3年9月蔡旭開始以香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他從臺灣等地非法采購大量復合維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等藥品或針劑,在未獲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牟利,同時與周婧合作開展微整形美容、整形中介等業(yè)務。
在張女士訴蔡旭和周婧一案中,蔡旭、周婧的行為造成張女士受到人身損害,對此兩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張女士的訴請中精神損失費數額過高,后續(xù)治療費因目前尚沒有需后續(xù)治療的依據,暫無必要支付。最終,法院判決蔡旭和周婧連帶賠償張女士3.8萬千余元。同時,對蔡旭、周婧等4人非法從事藥品批發(fā)、微整形注射等經營行為,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4名被告有期徒刑3到5年不等。(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