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村民嚴懲邱聲達的呼聲,記者也采訪了有關法律人士,律師余作春表示,邱聲達的行為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罪行,將面臨重刑。

律師余作春表示:“邱某因家庭糾紛將硫酸殘忍地潑向自己的母親,導致母親毀容和雙目失明。邱某的這一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采用銳器、劇烈腐蝕物等毀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殘損他人身體的行為認定為“手段特別殘忍”;根據(jù)《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毀人容貌及使人喪失視覺器官機能的,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傷”;根據(jù)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毀容和雙目失明屬于嚴重殘疾的情形。因此,邱某的犯罪行為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可能將面臨重刑?!?/p>
《孝經(jīng)》中說: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后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余作春表示,邱聲達殘忍傷母,雖為個案,但其中所折射的德育缺失的問題卻值得大家深思。
律師余作春說:“為人子者,本應善事父母,尊敬師長。邱某身為人子,作出如斯行徑,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行,為國法天理所不容。在儒家的思想譜系中,孝為仁之本,是人之所以成其為人的本質(zhì)因素。而仁的修行,與教育有著不可分的密切關系。改革開放以來,一些惡性案件的發(fā)生,其原因都離不開德育在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中的缺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