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 9月4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涼山州人民政府原辦公室副主任楊彬涉嫌貪污、受賄罪一案。

被告人楊彬,男,彝族,1959年12月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被捕前任涼山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犯有受賄罪,2016年5月30日經(jīng)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涼山州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涼山州看守所。
庭審中,涼山州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彬在擔任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科科長、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其分管州政府基建工程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并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999年至2015年楊彬在擔任涼山州政府辦公室行政科科長和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收受涼山州政府相關工程建筑商李某某的財物149.7萬元;2015年初,楊彬從商砼銷售商盧某處收受金額共計23萬元;2009年上半年,楊彬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標中幫助攀枝花市順升電梯公司多次中標,并收受9萬好處費;2007年下半年,楊彬同樣關照建筑商肖某某中標,收受其送來的金額合計17萬元。此外,楊彬在任涼山州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期間,采用多次向單位虛報、冒領的方式套取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13.787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彬在擔任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科科長及副主任等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并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惡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涼山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單位職工及各界群眾100余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