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1日訊(記者李萬祥)司法干預對企業(yè)經營可形成正向激勵,同時需要在司法干預與公司自治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稱武漢凱森公司)因原副董事長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隱匿會計憑證案引發(fā)媒體廣泛關注。該案曾因管轄權爭議“擱淺”,后經最高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了解,該案于2017年7月18日由青州檢方接手審查起訴,9月2日到期,目前,仍沒有起訴到法院。管轄爭議“擱淺”,審查起訴“擱淺”,一個案件兩次“擱淺”。就本案而言,對于王某某等人挪用資金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引人關注。
武漢凱森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其擔任武漢凱森公司副董事長、青州恒發(fā)公司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武漢凱森公司全資子公司青州恒發(fā)公司的資金,轉移到自己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賬戶上,進而由王某某對該部分資金實際控制并使用,且涉案金額巨大,一個多億,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行為系典型的挪用資金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周某某、路某的幫助之下,將青州恒發(fā)公司的資金用于個人購買理財產品,實現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目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均涉嫌職務侵占罪。”武漢凱森公司負責人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本案完全符合起訴的標準,這種行為肯定要嚴厲打擊?!背修k律師告訴記者,更為嚴重的是,王某某等三人的犯罪行為,直接導致青州恒發(fā)公司停產,公司的部分損失至今還沒有挽回,廠房、設備、設施也沒維護交接,公司上下一片混亂,從2015年至今,公司各項損失仍在持續(xù)擴大,檢察機關若不及時對本案提起公訴,極可能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
9月2日,一場法學專家法律論證會上,多位專家學者也一致認為:青州市檢察院應該尊重并直接使用原武漢公安機關偵查證據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