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文星家屬已委托律師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求職少年李文星。圖片來源網(wǎng)絡
中國青年網(wǎng)北京11月28日電“求職少年李文星之死”一案曾備受關注,如今已過去4個月有余。目前,李文星家屬已委托王殿學律師和龐理鵬律師與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以及靜海檢察院溝通,正在準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月28日,據(jù)王殿學律師和龐理鵬律師介紹,目前正全力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充分溝通,力爭將李文星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
10月25日,《北京青年報》報道稱,天津靜海警方已向李文星家屬通報了案件調查情況,通報內容為:“7月12日,傳銷團伙為躲避警方打擊,遣散部分人員,李文星被送往火車站回家途中失蹤,兩天后在水坑中被發(fā)現(xiàn)溺亡。警方判定李文星‘系意外落水后溺水死亡’,因此未予刑事立案?!?/p>
龐理鵬和王殿學介紹,李文星生前所在的傳銷組織的相關犯罪嫌疑人已于2017年9月8日被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退回靜海分局補充偵查的補正通知中,靜海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李文星的死因以及是否被非法拘禁。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中,靜海警方傾向于認為,李文星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
“為什么李文星未被列為傳銷案被害人?”龐理鵬告訴記者,“在實踐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已經(jīng)加入傳銷組織,將不會被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害人。所以在李文星案件的偵查階段,警方傾向于將李文星列為非法拘禁被害人。但是我們認為李文星是被迫加入傳銷組織,而且被迫繳納了‘入門費’,造成了財產損失,更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于情于理于法均應當將李文星列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被害人”,“如果僅僅將李文星列為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將非法拘禁行為從傳銷組織的行為中剝離開來,是不符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的,實際上,也是減輕了傳銷組織的犯罪后果?!?/p>
吳學占涉黑案開庭 于歡母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標題:吳學占團伙涉黑案12日開庭審理 15人共涉9項罪名大眾網(wǎng)聊城4月12日訊(記者 李長振)4月12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