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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員工可能會變無意識的"提線木偶"

2017-12-14 11:40:20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那“被自愿”呢?

圖片來自網(wǎng)絡

強迫員工“自愿加班”短期來看,或有助于業(yè)績提升;但長遠看來,會慢慢將員工變成“提線木偶”,失去最寶貴的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

臨近年底,很多人因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進入循環(huán)加班模式??杉影嗄茴I到加班費嗎?

對此,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給了明確答復: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員工自愿加班,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12月13日華商晨報)

該解釋自有其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是支付加班工資的必要條件。

當然,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領加班費,那些工作拖沓,賴在單位的人,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這對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畢竟,決定一個人工作能力的指標是質(zhì)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時長。

但職場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第一,工作任務過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應對激烈的職場競爭,自發(fā)犧牲假期。

前者的被動性顯而易見,可以算是事實意義上的加班,可依然面臨“認定”的難題,畢竟每個人對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下,員工要敢于維權,保留工作量的證據(jù),向勞動仲裁部門舉證并主張加班費,尋求第三方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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