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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壩破制造毒品案 系建縣以來最大涉毒案件

2017-12-25 11:09:06    四川新聞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數(shù)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shù)量相當?shù)摹?/p>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chǎn)、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chǎn)、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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