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
對聶李強限制減刑
2016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于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奸罪前科,構成累犯,所以最后判處聶李強死刑。隨后,聶李強提起上訴。

2018年1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6)陜01刑初2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上訴人聶李強限制減刑。
對于限制減刑的規(guī)定,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屈建國說,死緩限制減刑按法律規(guī)定,是在2年滿減刑時,如減為無期,最少坐25年,如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最少坐20年,是從減刑后計算的,前面期限不包含在內。
王某欠高利貸無法償還,于是產生搶劫的念頭。王某將認識的拉客女司機騙到僻靜處實施搶劫,王某將女司機勒死后拋尸,搶得人民幣800余元、銀行卡3張。王某將搶來的錢和刷被害人信用卡購物賣出的錢還給了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