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杰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并無任何實際工程,為騙取指揮部成員信任,于2013年10月份身穿張曉全為其購買的假軍裝(大校軍銜),假冒軍隊領(lǐng)導(dǎo),召集指揮部成員開會,虛假宣傳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工程情況,并要求指揮部成員聯(lián)系施工單位前來承攬國防工程,按每立方工程人民幣0.3元的標準交納履約保證金。
被告人陳曉光在張杰的授意下,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沒有上級正式批準的實際工程項目,仍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以中百利呈公司的名義對外發(fā)包國防土石方工程,騙取海南中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云、史建明等單位和個人合同保證金2310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杰分得人民幣330余萬元,被告人張曉全分得人民幣740萬元,被告人邵存禮分得人民幣920萬元。其余贓款被中百利呈公司租賃辦公樓、裝修、購買汽車、辦公生活用品以及員工工資等名義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