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fā)生后,林某的父母作為原告,一紙訴狀將按摩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按摩店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各項損失,共計三十萬元。然而,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對按摩店是否存在過錯、賠償金額等問題產(chǎn)生了分歧。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林某腦干出血跟技師按摩頭部有一定的關系。

謝某:“按摩會碰到手、腳、頭部?!?br/>

按摩技師鐘某:“按手、按背、按腳,頭部也按,但是客人要求按就按,客人不要求按我們是不會按頭部的。那天沒按頭部?!?br/>

良慶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林某死因是腦干出血,雖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但其是在按摩店接受按摩后病發(fā),為其服務的按摩技師鐘某也無相關按摩資質(zhì),在不了解林某的身體狀況以及不能正確按摩穴位的情形下,按摩可能會誘發(fā)潛在的疾病發(fā)作,應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鐘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林某自身承擔75%的責任,因鐘某是按摩店的員工,其提供按摩服務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按摩店承擔,賠償金額共計5178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