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鄧福才沒能提供必要充分證據,故在龐博不予配合的情況下,鄧福才所提供證據缺乏證明效力,尚不足以證明鄧福才與龐欣欣之間存在親子關系。綜上,被告龐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鄧福才的訴訟請求。
鄧福才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中,鄧福才沒有提交任何新的證據。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3幕“喜當爹”
兒子養(yǎng)了10年,離婚時好不容易拿到撫養(yǎng)權2年后經親子鑒定發(fā)現不是自己親生的
2003年,孫川庸和郝玉梅登記結婚?;楹?,小兩口和男方經營商鋪的父母住一起,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靠商鋪的盈利支撐。兩年后,郝玉梅生下兒子孫煊。在孫煊五歲那年,郝玉梅再次懷孕并生下孫晗。兒媳生了兩個大胖小子,孫川庸父母樂得合不攏嘴,生活重心全放在了倆孫子身上。然而,一家人其樂融融地生活了數年后,因為一場離婚官司,一切戛然而止。
因為夫妻矛盾,郝玉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龍華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并判決孫煊由孫川庸撫養(yǎng),孫晗由郝玉梅撫養(yǎng)。孫川庸不服,欲拿回孫晗的撫養(yǎng)權,遂向龍華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判決孫晗由孫川庸撫養(yǎng),郝玉梅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50元至年滿十八周歲止。
此后,兄弟倆便跟著孫川庸一家生活。2017年,孫川庸對孫煊的血緣產生懷疑,進行親子鑒定后發(fā)現,孫煊真不是自己親生的。孫川庸認為,郝玉梅欺騙了他,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離婚時,她心知肚明,卻沒有主動承擔撫養(yǎng)孫煊的責任,想讓我替她把兒子養(yǎng)大成人。她要賠償我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并賠償我撫養(yǎng)孫煊近13年來的所有費用20萬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