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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自爆案一審:判宜家賠償4萬元 原告不服上訴

2018-07-09 09:01:30  北京晨報    參與評論()人

今年4月,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就杯子質量問題進行辯證,原告認為玻璃杯爆炸后的玻璃碎片有鋒利邊角,存在不合理危險,屬于質量缺陷,而宜家明知道存在問題,還進行銷售存在消費欺詐。

水杯自爆案一審

水杯自爆案一審

被告方則一再表示,他們所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完全符合國家標準,同時提交了上海質監(jiān)局對該玻璃杯熱沖擊、耐熱持久性報告,報告表示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的范圍內無破裂現(xiàn)象,還提交了資質認可證書和產品合格證。

一審判決賠4萬余元

大興法院昨日給出一審判決,經審理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來看,無充分證據(jù)顯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賠償?shù)闹鲝垷o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對王女士的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確認。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均有醫(yī)囑或其他充分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對其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給其造成一定的痛苦,應予以適當?shù)木駬嵛拷鹱鳛橘r償,但王女士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法院酌情定為1萬元整。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市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購物款3.9元、醫(yī)療費7115.16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2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4萬余元。

記者從王女士律師處得知,王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將會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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