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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制猥褻未成年人 其女兒竟助紂為虐幫父逃匿

2018-07-09 09:36:33  華商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韓城男子彩鋼房中強制猥褻未成年人 其女助紂為虐幫父逃匿

近日,韓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甲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被告人李乙(系李甲之女)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2017年12月2日10時許,被告人李甲將被害人王丙騙至其家中彩鋼房后,強行將王丙推倒在床上后撕扯開其外衣在其胸部亂摸,被趕到現(xiàn)場的王丙之母發(fā)現(xiàn)制止,被告人李甲乘機逃跑。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告知被告人李乙其父李甲涉嫌犯罪,讓其配合公安機關尋找其父親并規(guī)勸其投案自首,被告人李乙明知其父李甲犯罪的情況下,聯(lián)系到其父后未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向其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父逃匿。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甲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強制猥褻罪;被告人李乙明知其父涉嫌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窩藏罪,韓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猥褻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依法本應從重處罰,鑒于李甲當庭自愿認罪,故對被告人李甲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乙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李乙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故對李乙的辯護人辯稱其有坦白情節(jié)、一貫表現(xiàn)良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之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韓城市人民法院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對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孫鑫鑫 CN071)
關鍵詞:未成年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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