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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套路貸犯罪黑色面紗:需簽陰陽合同的借款別碰

2018-07-29 07:31:00    法制日報  參與評論()人

套路貸犯罪與高利貸不同

那么,什么是套路貸犯罪?艾峰訓介紹,其系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zhuǎn)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特定違法犯罪形式。

“套路貸及套路貸犯罪不是法律術(shù)語。司法實踐中,與套路貸相關的犯罪統(tǒng)稱為套路貸犯罪?!卑逵栒f。

依據(jù)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xié)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zhuǎn)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quán)、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艾峰訓說,套路貸共有5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各種名義招攬生意,與受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受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chǎn)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

二是偽造銀行流水痕跡。與受害人簽訂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受害人轉(zhuǎn)賬,但要求受害人將匯款立即取現(xiàn)并交還,從而制造已向受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認定違約。在借款期限快到期時,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電話拒接、人員“失蹤”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違約,待償還期限一過,犯罪嫌疑人便跳出來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時,往往因為對借款人有力的證據(jù)沒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違約為名收取更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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