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咨詢
多個公安分局法制科稱應立案
針對權某虛構有買主,拿走出價80萬元陳某所屬的于右任對聯(lián),是否應該立案的問題,華商報記者曾詢問西安市公安局多個分局法制科。
多位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表示,權某虛構交易拿走陳某所屬的于右任對聯(lián),如公安機關偵查屬實,就應該立案。法制科工作人員表示,至于權某所稱的多年前買陳某有問題書畫,則屬于另外一個案件,兩者之間不具備關聯(lián)性。
但當華商報記者告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結果之后,這些工作人員均三緘其口,不愿再多說。
律師說法
1。已具備完整的犯罪事實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主觀上,權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權某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出價80余萬),具備完整的犯罪事實。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權某騙取出價80余萬元的財物,應當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按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2。公安高新分局程序違法
趙良善認為,陳某事發(fā)當天就已報案,但是公安高新分局在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情況下,于2018年3月22日才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jù)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本案中,案情并不復雜,為何拖了一個月才下發(fā)《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然缺乏合理解釋,陳某有理由相信期間存在瀆職行為或不正當行為。
得知江西南昌警方日前又成功破獲一個電信詐騙犯罪團伙,李麗(化名)感到很振奮。她曾作為臥底潛伏在電信詐騙團伙,參與多起案件偵辦,接觸過形形色色的嫌疑人:既有小學文化的農民,也有早早混跡社會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