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獵捕壁虎獲刑
原標題:倆人獵捕壁虎347只各獲刑1年
“壁虎也是不能隨便抓的!”不僅被告人任某、魏某有了這樣的認識,旁聽庭審的數(shù)百名群眾也有了這樣的認識。
9月11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沁陽市人民法院近日在案發(fā)地沁陽市柏香鎮(zhèn)新村公開審理了被告人任某、魏某獵捕347只無蹼壁虎一案,當庭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任某、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jù)介紹,被告人任某、魏某家住焦作市武陟縣大封鎮(zhèn)大司馬村,多年來,該村就有村民在夏秋兩季夜晚捕捉壁虎售賣的習慣。因無蹼壁虎具有祛風、活絡、散結等功效,再加上與其它中藥材搭配,對治療中風癱瘓、風濕關節(jié)痛、骨髓炎、淋巴結結核、食管癌、肺癌、原發(fā)性肝癌、腸癌等疾病具有良好的療效,收購價格由幾年前的10余元1公斤增長到現(xiàn)在的50余元1公斤。
因壁虎的收購價格逐年上漲,近兩年,村里捕捉壁虎的村民越來越多,導致在該村及附近村莊幾乎捕捉不到壁虎。魏某、任某聽村里人說,相距不遠的沁陽市西邊一帶的壁虎比較多,兩人就商量著一同去沁陽市捕捉壁虎。
2017年9月9日傍晚,任某、魏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攜帶頭燈、粘桿、粘蠅紙、塑料桶等工具來到沁陽市柏香鎮(zhèn)新村,采取以頭燈照明、粘桿捕捉的方法獵捕壁虎。該村巡邏人員當場抓獲二人時,他們共獵捕壁虎347只,其中,魏某獵捕153只,任某獵捕194只。
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東營分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無蹼壁虎是爬行類動物,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主要以小型昆蟲為食,主要食物是蛾、蚊、繩、蜘蛛、小蜂甲蟲等昆蟲,可以有效抑制蚊、蠅等昆蟲的無序擴增,間接幫助人類預防病疾、腸道感染等多種傳染疾病的病發(fā)和傳播。
國家林業(yè)局局務會議2017年9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國家林業(yè)局令第46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第四條(二)之規(guī)定,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核算。無蹼壁虎的基準價值為500元/只,347只無蹼壁虎的涉案價值為173500元。該價值包括動物保護、歷史文化、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經(jīng)濟、社會危害等總體評估價值。
鑒定意見書認為,被告人魏某、任某非法狩獵347只野生無蹼壁虎,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經(jīng)濟社會產(chǎn)生重大危害。
經(jīng)當庭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二被告人分別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協(xié)議。其中,任某賠償國家經(jīng)濟損失2.2萬元、魏某賠償國家經(jīng)濟損失2萬元,二被告人均當場履行。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魏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魏某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予以確認。
該案系共同犯罪,應按照二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某、魏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賠償其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官提示說,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永續(xù)美好生態(tài)家園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除了壁虎外,常見的麻雀、青蛙、兔子、蛇、黃鼠狼、刺猬等,均是“三有”動物,受野生動物法保護,非法狩獵達到一定數(shù)量則構成犯罪。
(原標題:蠶食村民補貼補助20年 安徽淮南一村干部犯貪污罪被判刑五年)身為村黨支部書記,不是想方設法為村民謀福利,而是抓住一切機會,把本該屬于村民的補助和補貼揣進自己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