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糖殺人案”當事人獲賠
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通報稱,江西“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此前再審改判無罪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辦理完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稱,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并進行了協(xié)商,最終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曾申請4000余萬元國家賠償
此前媒體報道稱,1998年10月9日18時許,江西省茂源村發(fā)生兩男童因食用有毒鼠強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事件。10月10日,該村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1998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準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將李錦蓮公訴至江西省吉安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李錦蓮投毒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jié)和后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審,但再審結果維持原判。李錦蓮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續(xù)申訴,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錦蓮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審。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
李錦蓮申請賠償 無罪釋放47天后,李錦蓮再次回到南昌,向江西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合計4100余萬元。除了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李錦蓮還專程到新成立
李錦蓮申請賠償 7月18日,“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共計41402694.6元的國家賠償,并要求法院就當年錯判造成的影響向自己賠禮道歉。
李錦蓮申請賠償 7月18日,澎湃新聞從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后,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余萬元
李錦蓮申請賠償 無罪釋放47天后,李錦蓮再次回到南昌,向江西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合計4100余萬元。除了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李錦蓮還專程到新成立
李錦蓮申請賠償 7月18日,澎湃新聞從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后,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