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錦蓮獲國家賠償
原標題:死緩改判無罪 李錦蓮被關押20年獲293萬余元國家賠償
江西網(wǎng)絡廣播電視臺訊(記者 胡康林 陶望平)9月18日下午,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毒糖殺人案”被判死緩當事人李錦蓮獲得293萬余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xiāng)茂源村,兩名兒童在家附近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中毒死亡。警方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3張“桂花奶糖”包裝紙,并從糖紙上檢出“毒鼠強”成分。次日,時年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同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準逮捕。
1999年,吉安地區(qū)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執(zhí)行。從此,李錦蓮開始19年的申訴。經(jīng)最高法指令再審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對本案再審宣判,判決李錦蓮無罪,并予以釋放。
7月18日,李錦蓮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9月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
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李錦蓮獲國家賠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錦蓮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后,本案承辦法官王芬就相關問題作出了解答。
一、李錦蓮申請國家賠償案的聽取意見程序是怎么樣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根據(jù)該規(guī)定,我院于2018年8月6日在本院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李錦蓮女兒李春蘭、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劉長參與聽取意見。
二、江西高院就該案與李錦蓮進行過協(xié)商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根據(jù)該規(guī)定,我院先后三次與李錦蓮進行了充分協(xié)商,但未能達成協(xié)議。
三、293萬余元的賠償金額是怎么計算出來的?
答:李錦蓮向我院申請國家賠償時提出了五項賠償請求,我院對李錦蓮提出的五項賠償請求逐一予以了回應:
(一)關于李錦蓮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請求。
李錦蓮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無罪釋放,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shù)為7109天。此外,公安機關在遂川縣橫嶺鄉(xiāng)人民政府、遂川縣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隊對李錦蓮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38天,該期間亦應視為限制了李錦蓮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錦蓮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shù)總計714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應當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7 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應為284.74元。據(jù)此,我院應依法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錦蓮提出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李錦蓮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李錦蓮因相關刑事案件名譽受到損害,日常生活、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負面影響,屬于遭受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其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并綜合考慮李錦蓮受到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我院決定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李錦蓮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jù),我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李錦蓮提出的損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四)關于李錦蓮提出的申訴費用的賠償請求,因申訴費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該項賠償請求于法無據(jù),我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李錦蓮提出的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因在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當天,我院已向李錦蓮賠禮道歉,并在李錦蓮所在村委會張貼公告,公告了再審判決的判決結果及理由等內容;同時,我院還發(fā)布了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新聞稿件,新聞媒體進行了刊登或轉發(fā)。我院已履行了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李錦蓮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義務,故對李錦蓮提出的該項請求,予以駁回。
李錦蓮申請賠償 無罪釋放47天后,李錦蓮再次回到南昌,向江西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合計4100余萬元。除了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李錦蓮還專程到新成立
李錦蓮申請賠償 7月18日,“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錦蓮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共計41402694.6元的國家賠償,并要求法院就當年錯判造成的影響向自己賠禮道歉。
李錦蓮申請賠償 7月18日,澎湃新聞從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后,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余萬元
李錦蓮申請賠償 無罪釋放47天后,李錦蓮再次回到南昌,向江西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合計4100余萬元。除了向江西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李錦蓮還專程到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