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乘客開門下車致騎車人死亡
案例
7月6日11時10分,乘客姜某搭乘劉某駕駛的出租車前往樂安縣一酒店參加升學宴,當車輛行駛至酒店門口時(非停車點),乘客姜某下車,打開副駕駛車門。這時,吳某駕駛電動車剛好從后方行駛路過,撞上出租車車門,造成吳某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姜某和劉某負同等責任,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jīng)查,該出租車已在保險公司購買車輛保險。
本案中,駕駛員劉某、乘客姜某以及保險公司責任承擔存在不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因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雙方各承擔50%。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范圍內,承擔駕駛員劉某的應賠償部分。
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范圍內承擔全部責任,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各承擔50%,與保險公司無關。
另一種觀點認為,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系共同過失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投保范圍內承擔責任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共同承擔。(記者徐明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吳某死亡后果,是由駕駛員劉某、乘客姜某共同過失行為所造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該出租車在保險公司購買車輛保險,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投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guī)定:“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本案中,乘客姜某的過失行為是在駕駛員劉某駕駛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延伸,在投保范圍內。保險公司應在投保范圍內承擔責任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劉某與乘客姜某共同承擔。
(樂安縣法院 李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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