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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車主被自家轎車碾死 二審法院判保險公司不賠(2)

2018-11-15 08:33:27  武漢晚報    參與評論()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規(guī)定之精神,投保人亦可以轉化為“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家屬60余萬元。

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提請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認為本案不能以侵權責任認定,且不應將本案的受害人作為本次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的賠付對象。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胡某的死亡原因經交警部門調查和法醫(yī)鑒定,系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車輛雖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p>

保險公司交強險保單背面所附《交強險條例》第10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這些規(guī)定和約定都在交強險中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為被保險人,其身份轉化為“第三者”的依據并不充分,其家屬作為胡某的直系親屬要求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劉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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