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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乘客墜橋身亡 一審判決的士司機賠償32.9萬元(2)

2018-12-19 17:21:04  武漢晚報    參與評論()人

出租車公司提出,案發(fā)時司機是在長江大橋的人行道邊停車,是一個安全場所。而且大橋及欄桿的建設符合國家標準,高度約為1.2米,徐某身高不到1.6米,非攀爬不能越過,吳某對徐某墜橋的危險無法預見。即使證明徐某當時是醉酒狀態(tài),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酒后行為并不應免除其民事責任或增加他人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司機、車主、公司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以吳某停車的地點是在長江大橋漢陽橋頭上橋處,為車輛禁停路段,以及吳某明知徐某情緒不穩(wěn)定卻任由其獨自下車到橋邊嘔吐,對徐某所處的危險未予以適當注意為由,認為吳某對徐某的墜橋身亡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令吳某賠償死者家屬32.9萬余元,出租車公司作為出租車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為該車輛的承包經(jīng)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駁回

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6月,吳某、出租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雙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某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并允許徐某下車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但事發(fā)地點禁止停車的規(guī)定是基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從橋上墜落。況且吳某停車地點距徐某墜橋處的橋欄桿之間還有一定寬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橋欄桿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寬度,即使徐某當時存在酒后情緒不穩(wěn)定的情況,以事發(fā)時的一般社會經(jīng)驗和智識水平作為判斷標準,也不能認為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會導致徐某墜橋身亡的可能性,即吳某的違法停車行為與徐某墜橋身亡之間并不存在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故吳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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