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訴人問陳某某怎么想的,陳某某語帶哭腔,不斷用紙巾擦拭眼淚。她說,“出事后的這段日子里,很后悔、很悲傷、很絕望。因為我的過失給受害人造成痛苦和悲傷,給社會造成這么大的影響。”
公訴人舉證用的是西湖區(qū)檢察院自主開發(fā)的審查示證輔助系統,證據展示會更加直觀。
公訴人出示了多組證據證明表示,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陳某某將油門誤當成剎車連續(xù)踩踏,導致車速過快而發(fā)生事故。
對于起訴書中稱“當時陳某某沒有踩剎車而是踩了油門”這一點,公訴人出示了3份證據:第一份表明了事故當時肇事車輛的剎車、信號燈、轉向系統和輪胎都是正常的;第二份證實了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剎車信號燈能正常啟亮,而在車輛轉彎和高速行駛過程中,剎車燈一直沒有啟亮,直到車輛發(fā)生碰撞后才啟亮;第三份是陳某某右腳鞋底的印痕鑒定,證實鞋底印痕的紋路與油門的紋路吻合,而與剎車的紋路不吻合。
公訴人舉證的一張照片顯示,事故發(fā)生時,陳某某穿的是一雙拖鞋。
此外,公訴人也舉證了陳某某當時沒有酒駕行為,與副駕駛座位上的人員也并無爭吵行為,也確認了陳某某精神狀態(tài)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建議,應該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處以陳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此案的幾個關鍵點,公訴人表示,首先,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陳某某個人把剎車誤當成油門的操作導致,而非其它原因;其次,陳某某造成事故的主觀原因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多項證據顯示她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后,陳某某構成自首情節(jié),在案件發(fā)生后主動叫路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警方投案,到醫(yī)院后主動配合調查,做出如實供述,積極處理了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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