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院認為
被告人李莊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621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莊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莊浩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李莊浩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莊浩受賄犯罪所得中有90萬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李莊浩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李莊浩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根據(jù)被告人李莊浩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具體情節(jié),南寧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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