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結婚2月流產(chǎn)要離婚,丈夫起訴還彩禮,法院判女方退還10萬
近年來,農(nóng)村地區(qū)高價彩禮之風愈演愈烈,已經(jīng)影響到大批適齡青年的婚姻,因高價彩禮導致社會問題并不鮮見。
今天一則熱搜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再審判決女方退還10萬元彩禮。
法院查明,2022年3月,男子小亞經(jīng)媒人介紹,與女子小霜相識。
二人于同年5月登記結婚。
同年7月,小霜發(fā)現(xiàn)懷孕,當月因胎兒異常進行流產(chǎn)手術。
隨后,小霜起訴離婚,小亞同意離婚,但反訴要求返還18.6萬元彩禮。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審理后,均判決雙方離婚,但未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請。
小亞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再審后發(fā)現(xiàn),原審中,小亞就主張小霜是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并稱訴訟后發(fā)現(xiàn)小霜在結婚前已經(jīng)與六名男子舉辦婚禮或登記結婚,且均是婚后短期內(nèi)懷孕打胎繼而離婚。
再審中,小亞又提交小霜與另外兩名男子返還彩禮或離婚的裁判文書,并請小霜2011年結婚時的原公公老黃出庭作證,證明小霜也是收取高昂彩禮后與其子小黃辦理婚禮,半年內(nèi)結婚懷孕打胎離婚。
法院認為,彩禮是以結婚組建家庭并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給付的,否則即違背給付彩禮方的真實意思,彩禮理應返還。
小亞與小霜的婚姻僅維持了4個月左右,小霜自行流產(chǎn)后即起訴離婚。
鑒于小霜與小黃也是采取同樣的方式短期內(nèi)結婚、懷孕、人工流產(chǎn)、離婚,并結合小霜還與他人存在收取彩禮后短時間內(nèi)離婚的情形,可認定小霜并無與小亞結婚并長期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小霜所收小亞的彩禮應當返還,但鑒于小霜懷孕并流產(chǎn)等事實,遂判決小霜返還小亞10萬元彩禮。
法官庭后表示,現(xiàn)階段,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仍是締結婚姻中的重要程序,具有極強的象征性意義,但高價彩禮并不為法律所提倡,視婚姻為兒戲、借婚姻牟利的行為是對婚姻家庭制度的褻瀆,也是對社會和諧秩序的破壞。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在農(nóng)村地區(qū)開展了高價彩禮專項整治,法院處理彩禮類糾紛,要突出以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農(nóng)村精神文明建設。
女子與男友同居5年且懷孕流產(chǎn),分手后6萬彩禮被判返還4萬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當天,最高法、民政部、全國婦聯(lián)聯(lián)合召開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涉及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不過,關于上述第六條所涉情形,最高法并未發(fā)布對應的典型案例。
陜西富縣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婚約財產(chǎn)糾紛民事判決書,其中所涉情形便如前述《征求意見稿》第六條。
該案中,男女雙方在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共同生活長達五年,其間女方因懷孕而做手術。
分手后,女方返還了2萬元彩禮,但男方起訴繼續(xù)追討剩余4萬元彩禮,最終法院判決,除訴前女方已返還的2萬元外,女方須再向男方返還2萬元。
該判決書顯示,生于1993年的吉林男子與生于1995年的陜西女子在2013年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
2015年雙方商量結婚事宜時商定彩禮為10萬元。
當時因女方家庭原因及其本人未達法定婚齡,故先收取男方彩禮款2萬元,此后女方便與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
2017年7月女方懷孕做了流產(chǎn)手術,后與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工作。
2017年底男方又向女方家人給付彩禮4萬元。
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生活至2019年年初,雙方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女方返還男方2萬元彩禮,剩余4萬元女方給男方出具欠條一張。
后男方多次索要4萬元未果,遂將女方訴至法院。
被告女方辯稱,原告與被告在2013年相識后于2014年初確立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雙方父母就兩人結婚事宜商量,確定收取男方彩禮為10萬元。
當時被告因家里原因沒有上戶口又加之未到法定婚齡,就由被告父母先收取2萬元彩禮,之后被告就跟隨原告先后在長春、天津工作,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支出主要由被告承擔。
2017年7月因被告意外懷孕在天津做完手術后就和原告一起回到原告老家吉林生活、工作。因為雙方父母催著結婚,2017年底原告又向被告家人給付了4萬元彩禮(該錢款實際由被告母親用于被告哥哥結婚)。
被告在原告家中居住生活至2019年初,因兩人感情出現(xiàn)問題及與其父母的矛盾無法再繼續(xù)相處下去,兩人決定和平分手。
分手時兩人經(jīng)過對賬,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向原告多花費11萬元左右,但是基于兩人長久以來的感情出于好聚好散的想法,兩人商量后就決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彩禮的欠條以便給原告父母一個交代,被告也不再要求原告向其返還多花費的11萬元。
女方辯稱,其不是本案唯一的被告,并且在2019年出具欠條時雙方已經(jīng)進行過債務互抵,出具欠條也只是為了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剩余4萬元彩禮的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后確立婚約關系,被告向原告先后索要彩禮6萬元,返還原告2萬元后,剩余4萬元未返還。
本案中,起初確立婚約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因為被告未達法定婚齡,但其后自2015年至2019年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長達5年之久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對此存在明顯過錯,并且同居期間導致被告懷孕進行手術,傷害了被告的身體健康,理應對被告進行相應經(jīng)濟補償,因此被告對所剩余彩禮4萬元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酌情返還2萬元為宜。
原、被告其余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
1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女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酌情返還原告彩禮2萬元(被告訴前返還的2萬元除外)。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各負擔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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