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家庭火災中,楊某奮不顧身地沖進火場以拯救被困的妻子、孩子及母親,不幸多處重度燒傷,傷勢評定為二級傷殘。此前,他所在的公司為他投保了意外險和健康險。然而,面對這一英勇行為,保險公司援引免責條款,拒絕賠償,理由是楊某所受傷害屬于“自致傷害”。對此,楊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quán),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括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在內(nèi)的賠償金總計58萬余元。
在一審過程中,法庭聚焦于楊某的救人行為是否符合免責條款中定義的“自致傷害或自殺”。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未能清晰界定免責條款內(nèi)容,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楊某所受傷害非意外且出于自我傷害意圖。法院強調(diào),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基于楊某英勇救親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及誠信友善的核心價值觀,因此不接受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并判決保險公司需支付楊某所訴求的58萬余元賠償。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更高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過恩施州中院的復審,確認一審判決事實認定無誤,法律適用恰當,最終決定維持原判。此案引發(fā)了廣泛關(guān)注,法官在評論中指出,救援親人于危難是人的天性和法定義務(wù),不應(yīng)被機械地歸類為自害行為,法律應(yīng)體現(xiàn)人性的溫暖,而非冷漠無情。
一次家庭火災中,楊某奮不顧身地沖進火場以拯救被困的妻子、兒子及母親,自己卻因此遭受了嚴重的燒傷,傷勢評定為二級傷殘。此前,楊某的公司已為他投保了意外險和健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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